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240256
大小:29.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10
《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有鉴定资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作者:杨仓仓 发布时间:2013-08-1510:20:07 【案情】 2013年3月,原告赵某驾驶厢式货车不慎与被告孙某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因双方就车辆损失的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于6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告为减少停运损失,委托了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车辆损失估价鉴定,其后将车辆拖至汽车修理厂进行了修复。庭审时,原告提供价格认证中心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价格认证
2、中心不在省司法厅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鉴定资质,要求重新鉴定。 【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且认可鉴定意见书为法定证据形式。因此,审查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有鉴定资质,直接关系到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因为2003年施行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本
3、案原告在诉讼中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的修复价格进行估价鉴定,是符合规定的。因此,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 第二种意见认为,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鉴定资质。理由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并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因该价格认证中心未列入省司法厅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故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鉴定资质。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分析如下:
4、 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 价格认证中心的前身是价格事务所,自1990年起,为适应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需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承担起为司法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价格的鉴证服务。在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中,为明确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将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并且规定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专司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机构。 2003年施行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对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职责
5、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可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第七条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第八条更明确了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因此,事故发生后,不仅交警部门可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而且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 二、现无需按《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登记管理。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诉讼的需要,全国
6、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授权,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均是为了适用《决定》第二条而制定的。显然,价格认证中心尚不在司法鉴定
7、登记管理范围内。但是,不在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内,不等于不是鉴定机构,不等于不可接受委托鉴定,只是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现尚不需要对价格认证中心实行登记管理而已。《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认证中心是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监管制度和主管部门。因此,价格认证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估价鉴定机构,虽然未列入省司法厅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但价格认证中心仍可接受委托对车
8、辆损失进行估价鉴定。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原告在诉讼中可以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估价鉴定,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张红霞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