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教师学术抄袭行政规制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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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地区教师学术抄袭行政规制研摘要:以行政权来规范学术事务必须要有合法依据并能给予正当性之说明。台湾地区对教师抄袭行为进行规制是法律授权的结果,行政规制体系包含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规制正当性体现在规制立法的正当性和规制运作的正当性。基于人权保障和依法行政理念,规制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尊重专业判断不仅使行政规制得以成功运作,也为司法机关合理介入提供可能。关键词:抄袭学术规范行政规制台湾地区如果说规制即公共机构针对社会共同体认为重要的活动所施加的持续且集中的控制①,那么,我国台湾地区的教育主管机关制定规范对教师

2、的学术抄袭行为进行控制就是典型的行政规制。抄袭(plagiarism),又称剽窃,②通常被认为是复制或窃取他人的文字或思想以为己作的不当行为,正如戈德斯坦所言真正的抄袭是一种道德过错而非法律过错,它仅得由学术权威机构对之进行处理,而非法院。③然而,台湾地区对教师的学术抄袭案不仅由教育公权机构来处理,而且还经常让司法部门介入,这究竟如何可能?正当性何在?一、规制概述(一)规制机构与规制体系我国台湾地区教育部是对教师抄袭行为进行规制的行政主管机构(下文简称:主管机构)。这不仅因为它是主管台湾教育的公权机构,也因为

3、规制抄袭的主要依据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下文简称:审定办法④【①[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②其实法律条文中同样需要表示plagiarism,台湾地区多用抄袭,大陆地区多用剽窃,本文在plagiarism意义上理解学术抄袭。③《元照英美法大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7页。④这一命令早先名为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教师审查办法(见1991年教育部台参字第38100号令),1997年后改为现名。】简称:处理原

4、则①)都由主管机构发布,前者属于行政命令,后者属于行政规则。台湾专科以上的各学校(下文概称:大学)是规制抄袭的当然机构,因为,(1)各大学,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虽然都不能称为行政机关,但在处理抄袭案件问题上,明显属于法律在特定范围内授予行使公权力的机构②,可视为行政机关;(2)处理原则明确要求各大学依据该原则订定校内教师著作抄袭处理之相关规范。因此,各大学对本校教师抄袭的处理权不过是主管机构权力的延伸;各大学处理抄袭的校内规范也不过是对主管机构规范的内化与具体化。当然,台湾地区规制抄袭的机构还有行政院国家科学

5、委员会(即通称的国科会)。③台湾地区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制教师学术抄袭行为,但规制该行为的行政规范是成体系的:(1)该体系由法规命令、行政规则和大学内部规定三级规范组成;(2)规范既包含实体规定,也包含程序性的内容;(3)规范虽处在不断完善和修正当中,但实质规定保持相对稳定。具体而言,规范体系建立过程可以这样描述:依据《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14条和《教师法》第10条的授权,主管机构制定了审定办法,该办法第37条具体规定了抄袭的处理依据,并明确规定该条各款规定的认定程序由主管机构另行制定,于是又出台处理原则,

6、明确要求各大学参酌处理原则于校内章则中明定申请教师资格以外的学术成果涉嫌抄袭的处理原则。可见,该规范体系的行政法规都是授权立法的结果,这保证了每一等级规范的法律效力。该规范体系中的审定办法第37条详细规定了抄袭的处罚措施,而且,这种规定由抄袭行为的事实描述(法定事实构成)和处罚措施(法律后果)构成,符合实体法律规范的典型特征;④处理原则主要涉及抄袭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程序性规范,显然,如果抄袭没有经过恰当程序得到事先认定,实体规范也就无的放矢了,所以实体规范的确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得到逐步充实和发展的

7、;⑤各大学依据处理原则所制定的规范多属于程序范畴,也有处罚依据等实体内容,且都增加了处理原则适用范围之外的学术成果涉嫌抄袭的处理规定,但事实上这种情况的抄袭处理非各大学规制的重点。⑥(二)规制的实体与程序台湾地区对大学教师学术抄袭行为的实体控制是通过教师资格审查制度实现的。教师资格审查分大学初审和主管机构复审(经授权部分大学可自行办理复审),通过复审才能获得教师证书,享受教师资格赋予的各项权利。因此,通过资格审查以规制大学教师的学术行为就非常有效。台湾地区《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大学教师分教授、副教授、助理

8、教授和讲师,大学教师聘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而专门著作几乎是所有教师资格规定的必备要件⑦,所以定当严格审查。因为教师资格与专门著作之间的上述关系,实体规制正是通过教师资格罚来达到控制抄袭的目的。1.实体规制。根据审定办法(2010修正)第37条规定,(1)在教师资格审查期间,发现申请人用于教师资格申请的著作、作品、展演及技术报告(下文统称:资格申请著作)中有抄袭、剽窃等情事,经主管机构审议确定,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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