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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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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知名商号在本省范围内受保护。他人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省登记的企业;(二)其他企业的
2、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 (三)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近四年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产品销售(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五个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被国
3、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可以适当放宽上述四、六项条件。第五条商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一)以通用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或其简称、俗称作商号的; (二)以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其他风景名胜作商号的; (三)以他人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商号的; (四)具有行业限定语、修饰语特征的商号; (五)具有公共或公益特征的商号。第六条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向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知名
4、商号认定申请书》; (二)其他企业商号与本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已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证明材料; (三)统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服务)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四)环保、质量技监、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和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四年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五)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出具的企业近四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六)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四年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工商信用登记证书复印件;
5、(七)设在外地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关系证明,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外地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委托代理其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协议、证明;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第七条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其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
6、料进行受理、审查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成员在每次评审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被确定的专家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本次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确定,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评审。 第九条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省级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第十条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
7、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或相当于副高的职称; (二)熟悉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实践经验丰富,了解企业情况,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成员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推荐确定。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情况进行介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逐一对照条件进行评审;经全体成员评审后,以无记名的
8、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评审和投票的具体情况不对外公开。 评审委员会评审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须经十二人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在省级报刊上发布异议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人员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认定。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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