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利抑或刑事程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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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权利抑或刑事程序?论文.freelination)“迅速而公正的审判”等既诱人又危险,因为司法一直兼顾维护双重价值的使命,这使它注定徘徊于秩序与自由之间,也使人不得不再度忆起那个古老的两难命题。难道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执法效率、社会安全与个人自由真得永难摆脱“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困境?难道注重个人自由必得使犯罪者逍遥法外,打击犯罪则有可能使无辜者深陷冤狱,舍此而别无他途?这一问题不独困扰我国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就是这些原则始作俑者的西方学者与法院也开始对此进行检讨。要回答这些问题,非单纯的刑事诉讼法学就能完成,而是须将目光重新回溯到这些规定最初的文本

2、形式,这就是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因为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宪法问题,而结合宪法文本、历史、结构以仔细检视这些规定的真正含义,为实践中纠正弊端提供宪法原理与规范支持,就成为宪法学者的任务。这也是美国宪法学家阿克黑尔·里德·阿玛尔在其《宪法与刑事程序》(TheConstitutionandCriminalProcedure)1一书中所展露的中心思想。阿玛尔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宪法学教授,他的有关宪法与刑事程序的观点广被最高法院法官和遍布全国的下级法院法官引用。鉴于他的许多开创性研究,他被认为是同辈人中最具创造力的法律学者和杰出的宪法学家。在本书中,他认

3、为,长期以来,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第四、五、六条修正案被单纯地认为是刑事程序,而不是宪法权利,法学院的授课过程明显体现了这一点。2在他看来,这是对上述诸项权利的误读,且这一误读产生了许多负面作用。他撰写本书的目的是重新刷新(refurbish)这些条款的内涵,使其恢复它们的本来目的。在他的分析之下,美国宪法《权利法案》中有关刑事程序的修正案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内在的与其它宪法权利条款相和谐,构成一个整体,抵御来自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它们是宪法刑事程序,即个人宪法上的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与之对应的宪法救济方法主要在于矫正政府侵权。为了说明这一点,阿玛

4、尔采用文本、历史、结构分析方法集中对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第四、五、六条修正案进行了详细的剖析,试图摆脱实践中所导致的惠及罪犯而伤及无辜的后果(reinalprocedurefromthegroundup)。3由于他的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这本《宪法与刑事程序》被认为是一本生动的、具有煽动性的学术著作,将唤醒一场法律改革运动(aovementforlegalreform),4重估今日刑事司法之不完美的现实(evaluatetoday‘simperfectrealityofcriminaljustice),5有助于激励关于刑事被告权利与作为整体的人民权利之间

5、的当代争论(helpinvigoratemoderndebateovertherightsofcriminalsandtherightsofthepeopleasainationclause)。该修正案的这一条款被用于作为对待和处理刑事案件证明被告犯罪的证据能否被采用和接受的原则,且在对该条款过于宽泛的理解之下,大量的可以用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被采用,延缓了刑事司法效率,致使凶手无法得到应有惩罚,而一些无辜者却得不到救济。结合宪法文本、历史、结构及大量的判例,阿玛尔认为,证据排除是区别对待的。其中心意思是,宪法将言辞证据(testimonyevide

6、nce,包括书证)和物证(physicalevidence)区别对待,证据采纳与否的重心在可靠性上(reliability),而非来自被告的所有于己不利的证据均被排除。对于来自有罪被告言辞的结果(fruit)所获得的物证具有可靠性,对它们的采纳与使用,也并非就是将自己工具化(instrumentalization),或者触犯了“用他作为自己厄运的工具”这一原则(useshimasthemeansofhisoonyevidence不得强迫取得,强迫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排除使用,亦即这类证据在法庭上享有豁免。physicalevidence则不享有豁免,它不

7、仅可以被强迫取得,而且可以在法庭上用于对抗自己而不被排除。关于这一点,取决于如何理解“inalcase)中不得被强迫用言辞证据来对抗自己,而在刑事案件之外,如在国会作证、海关税收欺诈和逃税等案件中可以用来对抗自己。宪法文本的措辞非常清楚,普通人只是排除在刑事案件中(incriminalcase)中不得被强迫以言辞作为证据来对抗自己,而在刑事案件以外则是可以允许的。此外,历史地看,国会中的作证、民事案件中证人的言辞和物证都是可以用以对抗自己,作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而使用的。最后,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或者罪犯、被控者的言辞证据只不得用以证明自己犯罪(himse

8、lf),即排除使用,而不排除在指控他人犯罪或者证明他人无辜之时被作为证据来使用。宪法文本在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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