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发展障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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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发展障碍研究【摘要】国外信贷资产转让已有近四十年的实践,而国内信贷资产转让才刚刚起步。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贷款转让业务。由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办时间较短,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障碍,本文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关键词】信贷资产转让监管政策消费者剩余信贷资产转让定价一、监管政策方面的障碍2009年下半年,我国开始逐步退出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回归常态的结果是收缩银行信贷。一些银行为应对政策变化,利用信贷资产转让规避监管。银监会则相应地出台了一些限制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的

2、文件。2009年12月初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2009年12月末又发布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11号文关于禁止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等的规定,切断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通过自身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腾挪表外的渠道;113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真实转移的认定标准。2010年12月3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此项业务,并提出了该项业务开

3、展所应遵循的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整体性原则否定了《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中提到的“部分转让”方式。洁净转让原则实际上是前两个原则的综合,要求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由于我国银行转让信贷资产的“规避监管”动机比较普遍,而监管层则不断采取措施来限制这种贷款交易。规避监管动机与我国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关。二、信贷资产转让的盈利空间有限9我们知道,信贷资产转让的盈利空间取决于消费者剩余与交易成本的差额大小,差额越大,则盈利空间越大,银行就越有动力交易信贷资产。在中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没有足够的消

4、费者剩余供商业银行获取,即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并不大,因此信贷资产转让的盈利动力不足。首先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利率浮动范围差别不大。这限制了各个银行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不同资产的比较优势。于是,我国不同的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定价的差异很小。其次,也是更为关键的,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各家银行还在以扩张市场份额为核心进行运作,没有把重心转移到信贷资产管理的集约化和精细化上来,银行经营战略具有明显的同质性,阻碍了银行对信贷资产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发展空间。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拼命突破区域限制,成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正全

5、力以赴,要成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则向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截至2010年底,几乎所有的城市信用社都已改组成城市商业银行)。结果是每一家银行都努力做所有的银行业务,而所有的银行都在相同的业务领域进行竞争。因此,合符逻辑的结论是,银行不会主动出让某一类优良信贷资产,也不会在没有额外补偿的前提下受让某一类高风险不良信贷资产。可以说,如果我国银行业同质经营的根本态势不发生改变,即使利率市场化成为现实,银行之间也不会有活跃的趋利贷款交易。由于盈利动机不足,目前我国银行利用资产转让业务修改非现场指标,合法逃避监管,正是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核心要义所在。而监管当局批准此项

6、业务时所希望的银行优化资产组合、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银行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等最多只是副产品。这反过来又影响了监管部门对贷款二级市场的态度。三、缺少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9由于银行经营的同质性,银行之间往往因为缺少盈利空间而难以达成交易,举例来说,当一家银行流动性紧张时,可能其他银行也这样,此时这家银行想出售贷款也找不到合适买家。在引导银行差异化发展的长期战略之下,当前活跃贷款转让市场的合适策略是引入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9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转让平台上线后,银行同业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信贷资产转让,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不过目前只有2家财

7、务公司备案,另外备案的51家都是银行。进一步分析,在贷款转让市场,商业银行主要是充当卖方,因此要引入足够资金实力的买方。从这个角度来讲,引入财务公司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财务公司本身资金实力很弱,另一方面,财务公司也主要是出让方。符合条件的买方应是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国家社保基金,这些机构资金实力雄厚,并且也有配置高收益贷款资产的动力(贷款的收益率一般高于其债券投资的收益率)。总之,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参与主体单一,大大降低了可转让贷款的流动性,同时市场的规模和投资热情会被抑制,而发达国家的贷款转让市场在经过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实现了参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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