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商经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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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35分)一、竞争法1.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①诋毁商誉:主体:经营者(营利性(不包括新闻媒体和报纸)、一般存在对抗性竞争关系);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行为方式(必须是捏造和散步虚假事实);诋毁行为可以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也可以是对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实施的)②侵犯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表现方式:直接获取(盗窃、利诱)、间接获取、违反约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而继续获取使用或披露的③商业贿赂认定方式:不入账(非法回扣),入账即可④低价(低于成本价)倾销。例外: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有效期即将到期;处理库存积压;歇业、转

2、产、清偿债务销售商品⑤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欺骗性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包括附赠),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不包含多次累计);物超过5000的,用物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⑥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般是广告,重点是掌握责任承担(与消法联系)⑦混淆(欺骗性交易)。前提是联想到另外的商品,才购买或是接受服务。对象有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产地、知名商品、质量标志2.4种垄断行为的认定(经济垄断+行政垄断)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化系统讲解)二、银行法1.商业银行的贷款法律制度①以发放担保贷款为基本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3、**关系人是指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其投资或担任高管的企业和组织;担保贷款也不得比其他人员优惠,一视同仁)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③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④按央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⑤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不得低于25%;借给同一个人的贷款与银行资本总额比例不得超过10%;⑥自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行为不受限制⑦因行驶抵押、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2.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①接管条件:当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后果:一变二不变(法人资格、债权债务关

4、系不变;经营管理权力变)时间:接管可以延期,包含延期的时间最多为两年。11②终止(破产)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区别破产法的规定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资不抵债)程序:经银监会同意,法院宣告破产,并组织银行监管等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接管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清偿的顺序是清算费用先于职工工资先于个人存款本金和利息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①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监管对象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机构、信托投资、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等)②在接管、重组、撤销清算期间内,对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限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财产转移、转让或

5、其他情形③查询、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账户(只能看不能动)④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存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率、批准结汇和售汇业务(下设的外汇管理局)、同业拆借(不能利用借款进行发放贷款、投资盈利);银监会(微观:管理商业银行市场进入到市场退出和日常监管)三、消产食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①远程购物(电话电视网购)消费者7天(快递签收之日起)无条件退货例外**:鲜活产品、私人定制、已经交付的报纸杂志、数字化商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根据产品自身的性质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家收到货起7天退款②网购平台责任承担:不能提供商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

6、效联系方式的③举证倒置:对象:耐用商品(如电脑、电视、冰箱等)和装饰装修服务;时间: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④加大消费欺诈赔偿:购买商品价款返还+3倍价款赔偿(不足500按500赔偿)⑤虚假宣传责任承担:涉及生命健康的领域(如食品),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新闻媒体报刊杂志)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中介、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和个人(非涉及生命健康的领域不承担)要承担连带责任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⑦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霸王条款无效⑧不符合质量要求,退货费用商家承担,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

7、内退货⑨消协**:公益组织;不得盈利收费,但是可以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食品领域除外);针对群体性消费者利益受损中国消协和省级消协可代为提起起诉11⑩精神损害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2.产品质量法①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对于已经告知的瑕疵(实物与描述不一致),销售者可以免责;只能找销老板三包赔偿;诉讼时效1年***②产品责任(侵权责任):缺陷(致害可能)+后果,不受合同相对性的影响,被告可以是生产者、销售者,但不能是仓储者和运输者。规则原则***: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例外:产品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危害损害不存在;科技发展有限),销

8、售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最长保护期限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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