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219518
大小:19.50 KB
页数:0页
时间:2018-07-10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决定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1992年11月7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1971年10月29日)缔约各国,担心普遍和不断增加的对录音制品的未经许可的复制以及由此给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利益带来的损
2、害,相信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此种行为,还将有利于其表演和作品录制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者和作者,承认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这方面所做工作的价值,期望毫不影响已经生效的国际协定,特别是毫不妨碍保护表演者、广播组织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1961年10月26日罗马公约得到更广泛的承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公约中:(a)“录音制品”指任何仅听觉可感知的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b)“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c)“复制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间接从录音制品获取的声音的物品,该物品载有固定在该录音制品上的声
3、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d)“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第二条各缔约国应当保护是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种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第三条执行本公约的方式应当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律规定并应当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通过授予版权或其他专项权利的方式保护;通过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保护;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保护。第四条给予保护的期限应当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一具体保护期,此保护期不应短于自录音制品
4、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起,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二十年。第五条如果一缔约国依照其国内法律要求以履行手续作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条件,只要公开发行的经授权的录音制品的所有复制品或其包装物载有P标记并伴有首次出版年份,而且标记的部位足以使人注意到保护的要求,则应当认为符合手续;如果复制品或其包装物上未(通过载有其姓名、商标或其他适当标识)注明制作者、他的合法继承人或专有许可证持有人,则标记还应当包括制作者和他的合法继承人或专有许可证持有人的姓名。第六条任何通过版权或其他专项权利的方式或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提供保护的缔约国,可以在其国内法律中为录音制品制作
5、者的保护规定与允许对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保护所作的相同的限制。但是,只有符合所有下列条件,才允许颁发强制许可证:(a)复制品仅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目的;(b)许可证仅适用于在颁发许可证的主管当局管辖的领土内进行的复制,不适用于复制品的出口;(c)根据许可证制作复制品,应支付由上述主管当局考虑要制作的复制品的数量和其他因素而确定的合理报酬。第七条(1)本公约的解释不得限制或妨碍任何国内法律或国际协定给予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或广播组织的其他保护。(2)如果被固定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的表演者享受保护,保护程度以及享受此种保护的条件,应当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确定。(
6、3)不得要求缔约国将本公约的条款适用于本公约在该国生效之前已经固定的任何录音制品。(4)任何在1971年10月29日仅根据首次固定地为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的缔约国,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通知书,声明其将适用这个标准而不是制作者国籍标准。第八条(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应当汇集和出版与保护录音制品有关的信息资料。各缔约国应当将所有这方面的新法律和官方文件及时传送国际局。(2)国际局应当应要求向任何缔约国提供有关本公约的资料,应当为促进本公约规定的保护开展研究和提供服务。(3)国际局应当与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
7、本条第(1)、(2)款所列的职能。第九条(1)本公约应当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在1972年4月30日之前,联合国和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或国际法院规约的任何成员国均可在本公约上签字。(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或接受;本条第(1)款提到的任何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3)批准、接受或加入书应当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4)不言而喻,一个国家受本公约约束时,便能够根据其国内法律使本公约条款付诸实施。第十条不允许对本公约作出保留。第十一条(1)本公约应当于第五份批准、接受或加入书交存三个月后生效。(2)对于在第五份批准、接受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或加入的国家,本
8、公约应当于世界知识产权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