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濉溪镇水南村邹家、吴家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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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宁县濉溪镇水南村邹家、吴家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征收部门:建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建宁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2016年5月11日11建宁县濉溪镇水南村邹家、吴家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因我县濉溪镇水南村邹家、吴家棚户区改造的需要,拟征收该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补偿安置对

2、象(一)征收范围东至横坑口山塝脚,南临濉溪河,西靠体育馆,北接健翔路(具体范围见征收规划红线图),共涉及被征收人46户,48幢私宅、2幢村集体用房和2幢祠堂,征收总建筑面积约8850㎡。(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本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一)补偿安置方式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符合条件的单家独院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置换国有安置地自建房。(二)安置原则111.实行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必须权属清晰。2.安置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上登记的权

3、属人,原产权人已故的,除有遗嘱、公证书或具结书等指定人享有外,由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3.被征收人已签订灾后重建协议取得安置地自建房的,安置房按用地面积700元/㎡收取集体土地开发成本费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按原权属证书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同时,退还已收灾后重建户550元/空的征地费(青苗补助费)。4.被征收人的房屋经镇人民政府或县直主管部门审批在原址上拆旧建新但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按现房结构进行征收。在2014年3月县治违办成立以前未经审批在原址拆旧建新的住宅房屋,现房面积比原权属证书面积小的,按现房面积计算

4、征收补偿;现房面积比原权属证书面积大的,按权属证书面积计算征收补偿,超出面积部分给予一次性重置价补偿;对2014年3月县治违办成立以后未经审批违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按“两违”相关规定处理,统一拆除。5.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优先给予配租保障性住房。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一)货币补偿11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经聘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调查比较、分析、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内产权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砖混结构3000元/㎡,砖木结构

5、2700元/㎡,木(土)质结构2500元/㎡。2.土地证红线内空地补偿: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红线范围内空地参照《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建宁县新一轮城镇(乡)基准地价的通知》(建政文【2016】33号)规定标准的60%进行补偿,该地块土地级别属四级三类地,按合法空地面积给予296元/㎡补偿。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选择购买城关小学对面林业安置房,购买价格按4400元/㎡计算,安置房办证手续征收人应协助办理,办证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是农业户口且符合濉溪镇水南村将军坑农民住宅小区准入条件的,也

6、可向水南村委会申请集体用地自建房。集体用地自建房位于水南将军坑农民住宅小区,用地面积(指用地红线面积)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约80-120㎡/户(幢),设计层数为三层,建筑面积300㎡以内,具体见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申请建房人按自建房用地面积1000元/㎡支付土地开发成本费,对本次被征收人按自建房用地面积300元/㎡给予征迁安置奖励。同时,建房审批及办证手续由濉溪镇人民政府、水南村村民委员会11协助建房人办理,产生的建房规费及办证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建房人承担。(二)置换国有安置地自建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

7、㎡以上且未申请集体用地自建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置换国有安置地自建房。房屋属房产析产或多户共有产权的视为1幢,原则上1幢按1户进行安置,每户只能置换1块国有安置地自建房。1.安置地点:水南农民住宅小区。2.安置地建设规模:详见水南农民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3.地面上合法建筑物补偿: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砖混结构900元/㎡,砖木结构650元/㎡,木质(土木)结构500元/㎡。4.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参照《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建宁县新一轮城镇(乡)基准地价的通知》(建政文【2016】33号)规定标准

8、的60%执行,该地块土地类别属四级三类地,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上的按合法房产面积楼面地价给予148元/㎡补偿,被征收房屋不足两层的按用地面积296元/㎡补偿。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红线范围内合法空地面积按296元/㎡补偿。115.安置地土地回购价: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安置地按国有划拨性质供地。参照《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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