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利之宣告与实体权利之虚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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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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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权利之宣告与实质利益之虚无历经半载,风雨兼程,穆老师激扬文字,高亢谈吐,针砭时局,鞭辟入里,谆谆教诲,醍醐灌顶,学生吾受益良多,收获颇丰,欣然于劳动法规之颁行与修缮,鼓舞于劳动学之欣欣向荣之势,兴奋于劳动者地位之提高和境遇之改善;然定神深思,欣然、鼓舞、兴奋之情瞬时消逝远遁,而愤慨于实质利益之虚无之时局,忧怅于劳动者之悲苦,愤愤于用人单位之血腥与无情,感叹于吾国劳动立法之任道重远,心惊于我未来之惨景。我非悲观消极之辈,怎奈法定权利之宣告与实质利益之虚无反差强烈之时局,消磨吾心智。何谓之权利?权利者,法律上之力者也,是为“特定利益”

2、与“法律上之力”之统一。“特定利益”经国家赋予其法律上强制力,乃能彰显其优越性,即特定人或不特定人非经“特定利益”享有者之同意,断不可攫取之,并且具有实现“特定利益”之自由,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负有配合之义务,于是乎,“特定利益”享有者成为权利主体,“特定利益”受法律之庇佑而成为权利。因而,利益乃权利之实质与核心,正如我们被赋予拥有财富之权利并且我们实质上拥有财产才会使我们感到满足与幸福;我们很难想象我们大声宣称我们被赋予了拥有财产的权利而我们一贫如洗,这是可笑和荒谬的,故法定权利之宣告与实质利益全列强烈之时局,是冷人沮丧的,是悲剧性的,

3、是可笑和荒谬的,然而可悲的是,我们正处于这样一个时代,一个劳动者呼天抢地,用人单位弹冠相庆的时代。试问如今有多少劳动者“闻鸡起舞”,披星戴月拖着疲惫身躯而归?有多少劳动者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双休日而不必深陷工作的“囹圄”?有多少劳动者加班加点换来的却是零星的加班费?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

4、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反观我们的现状,我们严重过度劳动,我们被强迫牺牲休息时间却没得到应有的工资回报,劳动者的权利被法律宣告,而劳动者的实质利益却遭到无情地剥夺与漠视。“零工资就业“已不是新鲜词汇,却成了诸多劳动者无奈的选择;劳动者工资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温家宝总理替农民工讨薪更是轰动了全国,采用非常态的行政手段给农民工追薪,折射出劳动者的无力与无奈。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而拖欠工资的现象屡

5、禁不止,劳动者的工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基准,劳动者的实质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法律宣告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只停留在形式和口号的层面上。劳动安全权,这是一项关系到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权利,劳动法宣告了劳动者的这项重要权利,然而,血色不断染红矿山,丈夫父亲儿子瞬间丧失的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触目惊心的一幕幕不断重演,工人的血色膨胀了某些人的口袋和成就了某些人的顶戴花翎。什么时候劳动者能够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那劳动者才真正享有了劳动安全权的实质利益。劳动法宣告了劳动者享有诸多法律权利,而权利背后的实质利益却与劳动者渐行渐远,法定权利

6、之宣告与实质利益之虚无形成了强烈反差。假若有架天平,一端放着劳动者,另一端放着用人单位,自然而然地,天平朝向了用人单位,此谓之不平衡。国家为了使天平趋于平衡,将各种“砝码”加之于劳动者一方的托盘,此谓之倾斜保护。因劳动者先天劣势,用人单位先天强势之缘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失之平衡,故倾斜保护之实质乃平衡不平衡,达致的目标乃趋于平衡。如若能趋于平衡,此乃大幸。然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先天之强弱之别,招致趋于平衡目标之达致困难重重。法定权利之宣告与实质利益之虚无强烈反差的时局,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状态,有碍于社会之稳定,和谐社会之建设。而这一时局

7、之改变,非一日之功,非一人之力可为之。国家需处心积虑,苦心经营,法学界之同仁需更加发奋努力,劳动者需共同努力,社会各界需鼎力相助,方能促进我国劳动立法之臻于完善,达致趋于平衡之目标,改变法定权利之宣告与实质利益之虚无的窘境。注:穆老师,本文纯属原创,因学生想要保留原稿而采用打印版,以便在电脑中保留一份,同时时间较为紧迫,故未按您的要求采用手写版,还请见谅。姓名:简文桃学号:40701008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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