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基本法律知识考试题库附解析

上虞基本法律知识考试题库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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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一、判断题1、侦查人员在办理王某抢劫案时,对现场目击证人张某进行询问,张某不予配合,转身跑出办案场所,被侦查人员抓回,并用手铐铐住张某后,录下了张某的证词。对于张某的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解析:《刑诉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故对张某的证言应依法予以排除。2、沈阳市公安局对故意杀人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执行逮捕后2个月因案情复杂,不能侦查终结,可以经辽宁省公安厅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1个月。(× )解析:《刑诉法》第154条规定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本题延长需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省公安厅无权批准。3、人民警察小刘,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目睹其作案经过,控辨双方对其证人证言有异议,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出庭作证,小刘应当出庭作证。(√ )解析:《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4、

3、王某因涉嫌犯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A县公安局B派出所执行,王某有正当理由要离开A县,应当有A县公安局批准。(×)解析:《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5、陈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法庭应当不公开审理。(×)解析:《刑诉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题目中陈某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庭应当公开审理。6、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解

4、析:《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7、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解析:《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据此,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5、执行逮捕后,在通知家属的范围上作了起家一步扩大,即无论是否存在有碍侦查情形,都应当在执行逮捕后的24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其家属。注意与第123条拘留通知家属的区别。66668、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无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解析:《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9、办理刑事案件中,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6、)解析:《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3条第2款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10、王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并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交警不予采纳。(√)解析:《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11、卖淫、嫖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解析:《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

7、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1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解析:《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第3款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13、为了查明案情,不管对违法嫌疑人还是被侵害人进行鉴定的期间,均不计入办案期限。(√)解析:《办理

8、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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