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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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详解《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详解2010年12月09日10:19:40浙江法治在线  【导语】《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于今年11月25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这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完善和促进我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期《识法》特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的专家解读这个法规。  立法背景  集体协商中的四“不”亟待解决  集体协商,是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

2、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1998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对于建立健全我省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职工共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11  据省总工会统计,至2009年年底,全省签订企业与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67321个,涉及企业职工541万人;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3615个,涉及企业职工188

3、万人。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内容、签订程序要求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随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开展,《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下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需要,亟待补充、修改和完善。  在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实践中,立法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和“谈不成”等突出问题亟需解决,而有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又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提升。因此,对《条例》进行适应形势的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亮点之一  突出各级工会的职责  【法规】第7条集体协商的任何

4、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  第10条第2款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推举产生。11  第14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

5、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解读】集体协商制度是集体合同制度的基础保证。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可以更好地建立企业和职工表达各自利益诉求、进行平等协商的平台和机制,更好地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健康发展。《条例》新增“集体协商”一章,根据有关部委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对集体协商的启动、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的形式、协商代表的保护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条例》规定,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

6、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条例》区分已经建立工会和尚未建立工会的情形对集体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产生作了规定,突出了各级工会组织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职责,提高了协商要约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深入持久开展。11  《条例》对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对依法履行集体协商职责的协商

7、代表给予不公正待遇,进行打击报复,未经协商代表本人同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亮点之二  被派遣劳动者维权有新途径  【法规】第11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解读】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审议时,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目前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越来越多,损害

8、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同工不同酬现象依然存在,《条例》应当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参加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会议。  也有意见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不具有代表用工单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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