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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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论文.freelinistrativelaportantoperationtheoryofadministrativepoeakingadministrativelainistrativeactionsits.There’snodoubtthatplainsabouttheIMPROPERadministrativeactionsoccurred.Underthecircumstancesit‘shelpfultointroducethe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inforeignadministrat

2、ivelainistrativelainistrativepoeans),有的称为“较缓和的选项原则”(lessrestrictivealterativeprinciple)。不管名称如何,均是彰显政府的侵害行为不得逾越宪法所容许的范围,或者是面对特定目的若有同等效用的手段足供役使,应选择对人民权利自由最少侵害者为之,尤其在政府订立有关限制人民言论、宗教、集会结社、旅行及其它自由的法案时,法院常审究有无其它更缓和的措施足供采行以追求同一目的。此种考量,揭示了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原则的精神,有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自由。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条款第五条及第

3、十四条所揭露的正当法律手续原则,不仅成为立法所应遵循的原则,也是行政手续所遵奉的信条并且意欲实现的目标,这二个条文分别限制联邦及州“非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如果行政机关不践行这种手续,一旦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除非法院认为手续欠缺不影响行政处分的结果,或者手续的欠缺是由于紧急情况的缘故,否则行政机关所作成的行政处分,必然遭法院撤销。因为紧急情况,行政机关不必践行正当手续,可以径行发布行政处分的场合,行政机关仍然应遵守二项原则:一是行政机关必须选择造成损害最少的途径;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嗣后的合理期限内,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机会。

4、上述不须事前听证的过程,通常称为简易手续(summaryproceeding),实践中虽然常见,但行政手续法本身并无规定。此处应该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不必经过听证程序而径行发布行政处分的场合中,仍必须遵守“比例原则”-选择造成损害最少的途径。由此可知,美国虽然没有等同德国和日本的比例原则理论架构,但是,在实务上就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而言,均体现了比例原则思想的精神。美国的行政强制又称“行政执行”。但美国行政执行概念之涵义比其他国家广泛,接近于“行政法的实施”。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节把行政机关的职能分为两大类:制定规则和行政裁决。

5、行政执行事实上是指行政机关对规则和决定的执行,它涉及对行政规则和决定履行的监督与调查,以及解决履行争议的非正式裁决或正式的行政与司法程序,涵盖了行政机关对受规范的相对人的监督和调查、对违法的指控和制裁以及对裁决的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虽然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原则上由法院作为其执行的最终保证,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少数情况下,也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必须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这些程序的环节有:(1)告知;(2)听证;(3)执行。但是,在法律特别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对行政的强制执行,可行使简决权力。这种无须

6、通过听证程序的简决权力,适用四种情形:(1)对于负有缴纳国税义务人财产的查封和扣押;(2)外国人的驱逐;(3)妨害卫生行为;(4)妨害安全秩序的排除。[6](三)法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法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核心是对人民自由的限制不得超过维护公益所必要之程度。因此,法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比例原则,但比例原则的因素是存在的。根据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与公民自由的行使对公共秩序可能造成的危险必须具有足够充分的关系。法国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主要集中反映在《警察法》等特定的领域。在《警察法》领域,法国行政法院在坚持比例原则时,认为一般行政警察的目的,

7、在于保证公共秩序。专门行政警察的目的在于保证某一专门领域的秩序。警察活动必须符合警察权力的目的,行政机关利用警察权力以达到非警察活动的目的,不论出于私人的利益或图谋其他公共利益,都是权力滥用,这种行为可能为行政法院撤销。在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时要考虑限制公民自由与行政措施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正如王名扬教授所指出:“行政法院警察手段的必要性和比例性迸行审查,接近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妥当性。但仍然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妥当性。因为行政法院对于警察权力行使监督的程度,随警察的种类而不同,在一般行政警察涉及公民的重要自由时,实行最大程

8、度的监督,在这种监督下,警察手段的必要性比例性是合法性中的一个因素。”(四)日本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日本法中的比例原则与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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