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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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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 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执行到位。主要不是强制性的执行,而是法律制度对自己国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摘要:高校突发事件不同于一般突发事件,其具有特殊性。在国外一些国家较早地对高校突发事件(尤其是暴力事件)进行了法律规范,但是在我国尚无专门方面的立法。一些学者认为高校突发事件与其他社会组织部门之间的突发事件无异,这无疑忽略了其问题的本质。突发事件虽然具有偶发性,但
2、是其爆发的根本矛盾往往是较早存在,因此要做好事前预防和准备工作。为了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关法律规范予以指引。本文即以国外对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制度做一介绍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应急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克莱尔法案;应急管理;突发事件 高校突发事件具有一般突发事件的突发性、不确定性和一定的社会影响性特点,也具有其特殊性:(1)主体特殊性。我国高校兼具行政地位与民事主体地位,在传统体制下,高校被看作是标准的事业单位,从法律地位上说,高校在民商事领域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民商事权利承
3、担民商事义务。(2)管理人群特殊性。高校是大学生和教师的聚集地,既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又要做好员工的管理工作。(3)突发事件类型的特殊性。高校突发事件的类型除却一般突发事件的常规分类:公共安全事件、事故灾难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其特殊性表现在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及其它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上。如2014年6月发生的河南杞县、通许县高考代考事件。(4)所涉权利的特殊性。财产性、暴力性、人身伤害性是一般突发事件的特性,但是高校突发事件除了对一般权利
4、的侵犯还涉及对受教育权、教育公平权、知情权等的侵犯。如2014年1月哈尔滨理工大学MBA考点发生考试作弊事件。(5)应急权力的特殊性。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运用要区分行政紧急权与行政应急权,应该说行政紧急权对应的是宪法性权力,而行政应急权对应的是行政法权力。鉴于高校突发事件的紧急性、危害性其在应急权力的运用上势必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如强制医疗、隔离观察等措施运用,也会涉及到对法律程序与行政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平衡问题,因此有必要区分行政紧急权力与行政应急权力的界限,对其权力的行使范围做出分析。
5、 一、国外高校应急法制化经验 在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上,国外发达国家比较注重其学校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设,将学校应急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功能和内容上的延续。从形式上看,国外一些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应急法律体系:如美国1950年的斯坦福法案、1992年的联邦应急计划以及2001年的国家紧急状态法;法国1955年的紧急状态法;英国2004年的非军事应急法案等等。从内容上看,国外一些国家对社会生活中突发事件高发环境制定了特别应对办法,如美国针对校园安全在1990年颁布了
6、克莱尔法案。综合国外发达国家高校应急法制化的经验,主要特点有: (1)为高校安全专门立法 以日本为例,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校应急管理体系,尤为突出的是在校园安全立法方面构建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如《日本校园安全协会法》、《学校保健法》、《学校供给饮食法》等等,分别从体育、保健、饮食供给等方面做出了立法规定。而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则通过判例形成了学校风险评价体系,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价,制定紧急应急计划,对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美国是政府应急管理机制和法制都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应
7、急管理模式兼具统一和协作的特点,各州和地方政府根据联邦应急计划来确定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其有对学校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权,联邦政府只有在学校突发事件超出州和地方政府应急反应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介入。在立法形式上,美国既有联邦宪法、州法律对校园安全制度做出规定也通过行政命令以及判例来规范校园安全,如1994年的《校园、社会禁毒及安全法》等等。 (2)立法确定高校有对外公布校园犯罪情况的义务 以美国为例,著名的克莱尔法案的颁布缘起于1986年大一新生JeanneClery被发现死于自己的宿舍,死前被
8、强奸、捆绑和殴打。在此案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Clery一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呼吁公众对校园犯罪应当享有知情权,要求两千五百万的赔偿,并要求学校拨款加强自己的保安系统。原来,在发生悲剧以后,Clery一家才发现在在之前的3年内Lehigh大学校园内总共发生了38起恶性案件,而Lehigh大学并没有将之公布于众,而是选择了掩盖。为此,1988年宾夕法尼亚州政府通过了第一个要求州内所有大学每年都要向公众公布3年内的犯罪统计记录。大学学生应该在入学之前获知该校的犯罪率,以检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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