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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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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瀛海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做好本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镇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第四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公开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行政
2、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瀛海镇政府网站上(www.dxyh.gov.cn)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瀛海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
3、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五条(便民要求) 公开义务人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条(第三方利益)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
4、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如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七条(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第八条(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5、(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
6、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第九条(答复期限)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公开义务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条(期限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7、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提供信息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第十二条(指南) 公开义务人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第十三条(收费) 公开义务人根据《北
8、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公开义务人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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