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人劳通〔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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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越城区人事劳动局文件越人劳通〔2005〕3号绍兴市越城区人事劳动局、越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镇、街道党政办,区级机关各部门办公室: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4〕2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根据(绍市人〔2005〕5号)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按绍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基本生活品价格

2、浮动补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绍市价〔1994〕92号)精神,遗属仍可享受一份(不含赡养负担系数)的市定基本生活品价格浮动补贴。二OO五年三月二日4主题词:人事 福利 遗属补助标准 通知越城区人事劳动局办公室    2005年3月3日印发(共印50份)4文件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薪〔2004〕271号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

3、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4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

4、25元。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28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四、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安排。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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