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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重庆科技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科技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2008年6月28日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科技学院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经费、财产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和《重庆科技学院工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重庆科技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受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托,代表工会会员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2、产生。 第三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第二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第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3、由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财经政策,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工会会员或工会会员代表担任。为有利于代表工会会员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工会会员代表。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 第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选举程序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指定召集人主持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4、 第八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工会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第三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任务第九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学校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学校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三)学校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五)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上
5、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督促学校行政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每月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学校工会拨缴经费。 第十一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通报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学校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
6、条在学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学校工会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经费审查委员会职权第十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有权列席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的与工会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 第十六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一)要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议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
7、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见。第十七条对工会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和会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须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第十九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第五章 经费审查方式和程序第二十条学校工会经
8、费审查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审查。每次审查后,应将审查结果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抄报上级工会。审查结束后,应对审查过的凭单、帐薄等凭据签名、加盖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第二十一条经费审查委员会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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