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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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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给成人刑事法院,但审理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并在一些裁决中必须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规则。不过,美国少年法院中的少年罪犯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以此为鉴,我国少年法院的建设应适当引入行政处罚权、淡化少年案件的诉讼色彩,并适当配置有关的程序权利。 关键词 少年法院;模式;宪法权利;借鉴 中图分类号 D916.7 文献标识码 A 一、美国少年法院的理念变迁与模式特点 1899年7月1日,美国伊利诺斯州《生活不能自理、被遗弃的违法儿童管理、处理和控制条例》规定,任何一个人口在50万以上的司法区,都
3、必须任命一个巡回法官,由他在一个独立的审判室听审所有的少年案件。而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市的库克县是唯一一个达到这个人口规模的司法区,因此它成立了美国第一个少年法院。这个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了违法的、被遗弃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同年,美国科罗拉多学校法规定,即便没有实施犯罪,实施了不当行为的违法青年也将受到起诉,训导员或教师应当负责监督他们的活动。自此,建立少年法院的运动在美国风起云涌。到1917年,除了3个州之外,美国所有的州都通过了法律建立少年法院。1932年,美国已经建立了600多个少年法院,并在其他法院中建立了2
4、000多个少年法庭。1945年,怀俄明州作为最后一个州也建立了自己的少年法院。不过,美国少年法院经过100余年的发展,在理念和模式上,都有较大的变化。 (一)美国少年法院的理念变迁 美国少年法院自成立至今已经历经了100多年的历史。100多年来,美国少年法院的理念或日指导思想发生了一个明显的转变,那就是由“国家亲权”(ParensPatriae)理念发展为注重保障少年的宪法权利。 “国家亲权”源于英国13和14世纪的大法官法庭,这个法庭是按照“国家亲权”理念运作的。“国家亲权”理念认为,国王的代表——法庭
5、的大法官,作为一个仁慈的父母,可以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使儿童免受为各种刑事犯罪设定的刑罚处罚,而且可以监管那些没有实施犯罪但与流浪、懒惰、难以矫正或与不受欢迎的人有联系的人。在国家亲权理念的指引下,所有的儿童被认为要服从法庭的仁慈的保护。库克县少年法院的马克法官对国家亲权理念有一个简单地概括:“为什么要不公正、不正当地对待这些少年罪犯,就像一个聪明、仁慈的父亲对待犯了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的错误的孩子一样对那些疏忽的孩子呢?州政府为什么没有责任去寻找儿童生理上、心理上和道德上的问题,而不是仅仅问一个男孩或女孩为什么实
6、施一个特定的犯罪?如果有迹象表明他将踏上犯罪的道路,州政府为什么没有责任将他看管后予以改造而不是对其惩罚、对其鼓舞而不是让其堕落、使其成长而不是将其击垮、把他变成一个有价值的人而不是让其成为罪犯?”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成人法院中的“刑事起诉状”被“请求书”代替了,审判变成了“听证会”,辩解的内容也成了“真的”或者“不是真的”,而非“有罪”或者“无罪”,判决变成了“处置”。并且作为一种保护儿童名誉的方式,意见听证会可秘密举行。 不过,在国家亲权理念指引下的少年法院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少年法院拥有
7、的权力太大。一方面,由于法律的规定十分抽象,因此几乎美国少年的所有问题行为都可能受到少年法院的管辖。另一方面,警察、法院可以在保护少年利益的名义下任意执法,并且由于少年在法庭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没有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法官、缓刑官和其他法院官员可以武断地、强制性地采取一种歧视的方式进行审理,他们甚至有意不注意审理的方式方法。而一旦处于法院的管辖之下,官员们就可以以为了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借口,为所欲为。例如,法官可以命令被控逃学或恶习难改的青年不定期地呆在一个男孩的工读学校,以便他能养成好的工作习惯和行为准则。而与
8、此同时,一些名誉较好或者拥有较好社会背景的少年可能逃避法院的追究。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民众开始反思少年法院。与此同时,受凯特案(KentvU.S.)、高尔特案(InreGault)和文斯普案(InreWinship)的推动,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开始明显偏离了少年法院建立时所依据的国家亲权要旨,转而强调在少年法院审理中应让少年享有成年人所享有的所有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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