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祛魁:我国刑事诉讼洁解释体制重构论文

反思与祛魁:我国刑事诉讼洁解释体制重构论文

ID:11157247

大小:61.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0

反思与祛魁:我国刑事诉讼洁解释体制重构论文_第1页
反思与祛魁:我国刑事诉讼洁解释体制重构论文_第2页
反思与祛魁:我国刑事诉讼洁解释体制重构论文_第3页
反思与祛魁:我国刑事诉讼洁解释体制重构论文_第4页
反思与祛魁:我国刑事诉讼洁解释体制重构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反思与祛魁:我国刑事诉讼洁解释体制重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反思与祛魁:我国刑事诉讼洁解释体制重构论文.freeles)曾经指出的:”我毫不犹豫的承认。法官的确而且必须立法。但是他们只能在原有法律的隙缝间进行立法;他们仅限于可从分子到分子的运动“,而不能对法律本身进行重大的修正和改革。但在我国,现实情况却是,制发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机关超越作为解释文本的刑事诉讼法、任意扩大解释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涉及国家专门机关职权配置和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的事项,也直接通过解释作出规定。例如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2、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通过各自制定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将其解释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各自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和6个月。换句话说,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12个月,其后,检察机关又可以对同一嫌疑人再次采用取保候审,时间也是12个月,最后,法院还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时间又是12个月。这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侦查到起诉、最后到审判,可能被累计取保候审长达36个月。这是明显违

3、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意扩大解释。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干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这一条款主要是适用于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问题。但是公安部在《规定》的第112条中却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柱址、身份不明,在30日以内不能查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

4、期限自查明其身分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显然,公安部的这一解释是与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它将刑诉法所规定的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扩大到了逮捕前的拘留阶段,从而不适当地扩大了刑诉法的规定。再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冷,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应当说,从刑诉法本身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两种无罪判决在法律效力上并无不同,一旦判决生效后

5、。均不得重新起诉和受理。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18条第三款中规定:“对干根据刑享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一司法解释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而也背离了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至于这种联合解释的性质究竟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抑或是行政解释?以及这种解释方式究竟是否具有法理合理性,是否会在国家权力结构层次上引起权力配置的混乱和制约的缺失,人们似乎并不

6、关心只要这种解释方式能够协调相互冲突的规定,人们就赋予其合理性。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论调。(三)解释主体的集中化、多元化按照一般的认识,既然法律解释活动发生于法官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它与审判权相连,是审判权能的题中应有之义,那么法律解释的主体当然就是具体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个人。在国外,很少出现国家机关作为解释主体未解释法律的现象。但在我国法律解释实践中,有权解释法律的却不是管辖具体案件的法官个人,而是最高或较高级别的国家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各地的高级法院等。从这一角度说,在现行解释体制中

7、,解释主体具有向高位集中化的特色。同时,有权解释刑事诉讼法的主体并不限于法院,参与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职能部门都有权制发相关的解释性规定如前面指出的《规则》就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而《规定》则是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部制定的。这科解释主体的多元化往往导致解释内容的不尽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为此,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又柱往采取联合制发解释性规定的形式未予以协调。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曾于

8、1998年1月19日联合制发了《关干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对此前各自颁布的解释进行协调。二、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的机理缺陷从结构一功能主义的角度说,正是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其内在的机理缺陷,解释形式的抽象化、解释内容的扩大化以及解释主体的集中化、多元化,必然导致解释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干扰和对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的背离,进而造成国家权力的失控和个人权利的受侵。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法官只服从法律。“在法官那里,降临尘世的法律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