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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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2、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  第四条公众参与遵循广泛、平等、民主、公开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认真研究处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范围:  (一)以法定方式参与环境立法;  (二)参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环境保护规

3、划的编制;  (三)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五)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六)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八)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公众获取信息  第七条为确保公众知情权,公众有权获得以下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 (二)国家及省市环境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及计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  (三)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  (四)各类环境标准;  (五)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使用情况;  (六)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七)重大环境治理、环保补助资金项目;  (八)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九)违法排污的企业名单、行政处罚依据、标准、程序和执行情况;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十)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5、  (十一)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结果;  (十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营资质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八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可能造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依法发布能够帮助公众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损害的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公众有权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排污企业的以下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状况和排放去向;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五)污染治理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  (六)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对策;  (七)

7、企业需要依法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十一条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方式:  (一)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或者上门走访查询以及查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环境信息刊物和政策法规汇编等;  (二)通过政府环保网站获取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各类环保信息;  (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刊物等新闻媒体获得环境信息;  (四)公众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五)有关需求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公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形式提出获取环境信息要求的,环境

8、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三章公众参与法规政策制定  第十三条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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