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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广东省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地方标准DBXXX—20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design,installation&acceptanceofthe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2010-XX-XX实施2010-XX-XX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4目录前言31、总则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44、系统设计55、系统安装施工1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137、系统的验收138、系统的维护管理14附录A(规范性附录)15
2、附录B电气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16附录C(资料性附录)1924前言本标准的第1章、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电气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福瑞特国际电气(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公安消防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奕之、王丹晖、傅玉祥、杨焕龙、洪声隆本标准2010-XX-XX首次发布。2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
3、验收规范1、总则1.1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及家庭住宅等场所。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4、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3.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3.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
5、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3.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电流24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3.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andcontrolunit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能够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
6、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3.5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的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的设定值进行比较分析,作出报警和控制的动作。当超过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3.6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signal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能检测出电气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4、系统设计4.1设计规定4.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两部分组成。其中电气火
7、灾监控探测器还应包括与其配套使用的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4.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应按国家相关要求,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施工中使用的各类配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1.3探测器的适用环境温度为-40℃~+45℃。4.1.4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符合表1的规定。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表1等级保护对象特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一级居住建筑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不超
8、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一类建筑24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²及以上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2.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3.图书、文物珍藏库(馆),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库(馆);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5.重要的科研楼;6.省级及以上(含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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