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探究

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探究

ID:11155975

大小:27.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10

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探究_第1页
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探究_第2页
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探究_第3页
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探究_第4页
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探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探究摘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公司转投资中保护股东利益的法律规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国外对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有相关规定,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系统建立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等具有借鉴意义。关键词:转投资;股东利益;股东权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61-025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活跃资本市场,企业扩展经营规模和提高经营效益有着积极的意义,并且已成为企业间相互联合和重组的重要手

2、段和工具。与此同时,转投资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负面影响,例如虚增资本、董事滥用权利控制本公司股东会以及关联企业膨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引起,是众多利益冲突的结果,股东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最为密切,其次才是公司雇员、债权人以及其他主体的利益,比如:债权人的利益可以由公司资产和关联股东予以保障;公司雇员与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雇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公司成本是税前优先支付,自然是在股东利益分配之前支付的。但是,作为股东,一旦出资,则承担不得撤回出资的责任,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除外,在其他利益得以保障的情况下才有股东利益的分

3、配一说。所以,股东利益的保护更加值得关注。一、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的原因(一)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撞控制公司内的利益冲撞。“资本多数决”是公司中最基本的表决方式,是民主的产物。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这就意味着,持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可以在表决权上具有绝对优势,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持有少数资本的股东即小股东就只能服从大股东的决定。这样一来,大股东做出的决定不管是否符合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都只能接受。目标公司内的利益冲撞。在公司转投资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超过50%时,

4、形式上两公司虽为独立主体,但实质上子公司已全部或部分丧失了自主性,其经营政策系由母公司所决定,因而子公司常常被母公司用来作为逃避税收,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归根结底,实际受到损害的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而造成损害的人是控股公司的股东,为了控股股东的利益而牺牲了目标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控股公司的股东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在母子公司背景下就有了强弱大小的区别,最终导致了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二)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撞5依据现代公司法律,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不是股东而是公司的经营者,那么毫无疑问代表转

5、投资公司行使对目标组织的出资者权益归根结底亦只能是具有代表公司行使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公司转投资形成的经营者支配的环境下,其所带给转投资公司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危害十分明显。实际出资的人被从支配地位排除掉,而没有出资的人却在支配着公司。在相互投资的情况下,董事、监事可能利用转投资控制公司的股东会。转投资公司一旦将一部分资产转投资于目标公司后,初始股东就失去了对该转投资部分的最终控制,不得对目标公司中的该部分资产行使控制权,转而由经营者代表公司行使出资者的权益。这样,一旦初始股东丧失了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就难以防

6、止董事、监事、经理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他们自身的利益。二、各国关于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概况就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于公司转投资行为的规制是极其不完善的,所以,我们应该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去借鉴经验。从国外对转投资行为的规制来看,各国立法已由早期的单纯规制向综合规制的方向发展,即由早期单纯偏重转投资行为对投资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转向考虑转投资行为对接受方的股权结5构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股东表决权的滥用等问题,开始对转投资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加以综合调整。例如,美国法学界在探索股东如何充分

7、行使其表决权历程中的独创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其是由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主要是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德国的《股份公司法》对于转投资中股东利益的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公开化和限制股权行使,公开化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公开有关相互投资的事实,使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知道有关转投资的行为,而不被假象所蒙蔽;限制股权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董事、监事利用相互投资控制本公司的股东会。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

8、定,股东对于会议之事项,有自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不得加入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其表决权;欧盟公司法指令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3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减轻该股东负担;公司对该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免除该股东对公司所负义务;批准公司与该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时,不允许行使表决权。这些制度的制定,确实有助于防范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保护了股东的合法利益,从而维护了公司权力格局的合理运作。三、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