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建筑老项目税务指导手册实用手册.docx

营改增 建筑老项目税务指导手册实用手册.docx

ID:11154438

大小:59.65 KB

页数:28页

时间:2018-07-10

营改增 建筑老项目税务指导手册实用手册.docx_第1页
营改增 建筑老项目税务指导手册实用手册.docx_第2页
营改增 建筑老项目税务指导手册实用手册.docx_第3页
营改增 建筑老项目税务指导手册实用手册.docx_第4页
营改增 建筑老项目税务指导手册实用手册.docx_第5页
资源描述:

《营改增 建筑老项目税务指导手册实用手册.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目录总纲1第一章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及影响分析2第一节老项目过渡期政策2一、计税方法2二、老项目划分标准3三、试点前营业税衔接政策3四、房地产老项目过渡政策3五、增值税预缴方法4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七、“营改增”过渡期政策执行期限6第二节政策影响分析6一、新老项目认定划分影响分析6二、老项目营业税金清理6三、计税方法选择影响分析6四、老项目业务模式7第二章老项目梳理结果及应对措施8第一节梳理情况整体说明8一、梳理重点8二、老项目分类8第二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合同项目8一、梳理结果8二、应对措施9第三节老项目营业税清

2、理应对方案9一、整体原则9二、对业主结算的清理10三、对分包的结算12第三章老项目过渡期管理14第一节老项目过渡政策影响分析14一、增值税的两种计税方法14二、不同计税方式下的影响15第二节老项目计税方式选择及管理15一、计税方式选择的基本程序16二、补偿款谈判区间计算及举例说明18三、过渡期间其他的管理21第三节不同计税方法下项目管理要点23一、简易计税方法23二、一般计税方法25总纲本手册主要涉及老项目在“营改增”过渡时期的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通过编表统计,结合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

3、或“贵公司”)实际情况,对过渡时期的老项目分析影响,落实下一步应对工作。管理重点问题及影响是否涉及1.老项目划分管理ü “营改增”之前开工但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能备案总承包合同的工程项目,可能被认定为新项目,按11%缴纳增值税,导致税负增加。√2.老项目进度及结算管理ü 完工并已办理竣工结算的项目,未结清的工程款,如果营改增之后收取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营业税,导致重复纳税。√ü 完工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项目,竣工决算不及时,“营改增”时点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划分不清,可能导致

4、重复纳税。√ü 在建项目由于验工计价迟验、欠验和工程结算不及时,导致“营改增”时点工程进度划分不清楚,可能导致重复纳税。√ü 总包方和分包方结算进度不一致,导致分包发票无法抵扣税金。√3.老项目营业税清算由于营业税计提和缴纳存在税会差异,导致“营改增”时点面临复杂的营业税清算。√4.老项目计税方法选择总包方将项目认定为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则总包方和分包方仍可差额纳税,但如果分包方无法提供合规发票,总包方将按收取的全部价款适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5.新老项目并存期间进项税划分老项目选择增

5、值税简易征收,则新老项目进项税划分不清将带来税务风险√6.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老项目根据业主需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进行税费测算,增加的税金应由业主承担。√本手册将详细分析老项目所面临的问题及影响,并提出“营改增”过渡期间老项目的管理要求和措施。26第一章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及影响分析第一节老项目过渡期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老项目适用以下过渡政策:一、计税方法(一)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征收率为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允许变更。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对比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区别见下表:项目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特点基本消除重复征税重复征税适用税率11%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扣除分包款)×征收率销售额不含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不含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7、/(1+3%)进项税“以票控税”,取得抵扣凭证才可抵扣。不涉及26发票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税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业主是否可抵扣可抵扣进项税可抵扣进项税二、老项目划分标准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注明开工日期,但实际发生成本的项目,需与主管税务局进

8、行沟通,否则按照新项目处理,补交增值税)三、试点前营业税衔接政策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注: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