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法律适用——“尼康”商标侵权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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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法律适用——“尼康”商标侵权案评析法案法务Cases&Legal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法律适用——"尼康"商标侵权案评析口孙海龙姚建军案情简介l979年8月15日,1986年2月15日,2004年9月7日,株式会社尼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第97095号"Nikon",第243268号"尼康",第3427916号"Nikon"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摄影机,照相机(摄影)等.经多次续展后,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1985年l2月18日,株式会社尼康注册成立驻北京代表处.1996年3月起,株式会社尼康先后在广州,上海等

2、地注册成立以"尼康"命名的关联公司,并与上述公司签订了许可其使用"尼康","Nikon"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1980至2009年间,株式会社尼康先后在中国各地对其产品作了霓虹灯户外广告宣传,在中央电视台及二十余个省市电视台投放电视广告,在新浪,搜狐,百度,腾讯等网站投放网络广告,在((大众摄影西安晚报等报刊上刊登平面广告,在中国设立产品展厅,参加多种大型展会,举办各种促销活动,宣传"尼康","Nikon"产品,在中国赞助各种大型国际体育赛事,推介"尼康","Nikon"品牌,其产品销售范围覆盖中国各地.株式会社尼康生产的"尼康"相机在历年中国市场最受用户关注数码相机

3、品牌中始终排名前列,并在中国获得了读者最信赖数码相机品牌奖等多种奖项,在同行业以及消费者群体中均享有极高的声誉.金华市五星电梯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28日成立,2001年5月28日更名为金华市五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2004年7月30日更名为浙江金华市五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2006年6月27日更名为浙江尼康,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制造,销售.浙江尼康在其网站www.jhwuxing.com的页面,登载的照片,店堂装饰图稿等处分别使用了"尼康","NICOM"文字,其中网站的"产品介绍"栏目介绍了浙江尼康生产的包括"尼康天王二代","尼康金牛","尼康小鹰号","尼康世纪公主"等以"尼康

4、"命名的产品,产品图像显示浙江尼康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车体上使用了"尼康","NICOM"文字.浙江尼康在其经营公司门口,大楼外部,公司车辆的车身上,广告资料上,((尼康报))上使用了"尼康车业","尼康电动自行车","尼康"字样.太华市场成立于2006年9月18日,太华电动自法案法务Cases&Legal行车批发市场门头广告牌载明:中国尼康电动车诚招各地经销商,其中"尼康","NICOM"用显着字体突出表明.朱国平系西安市新城区金尼康电动自行车行的业主.太华市场,朱国平共同销售了"尼康"电动车.2001年8月27日,金华市五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注册"尼康及图"

5、商标,2002年12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获得"尼康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12类"电动车辆,电动滑板车,电动摩托车等",商标注册证第1977805号.2006年11月29日经商标局核准,金华市五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浙江尼康.2007年12月5日,株式会社尼康对第1977805号商标提出撤销申请.2009年5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该商标争议案件作出裁定,依法撤销第1977805号"尼康及图"商标.浙江尼康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6、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关于第1977805号"尼康及图"商标争议裁定.宣判后,浙江尼康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12月14Et,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尼康","Nikon"商标具有极高驰名度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活动中商业性使用与"尼康","Nikon"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并生产销售与"尼康","Nikon"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产品,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引起他人误认为被告与作为"尼康","Nikon"商

7、标权人的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构成了对原告"尼康","Nikon"商标权的侵害.此外,"尼康"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浙江尼康使用"尼康"作为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及其商品和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华市场,朱国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尼康","Nik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车产品;浙江尼康停止侵犯原告"尼康","Nik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浙江尼康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尼康"文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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