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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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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焦煤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规定中地方煤矿领导干部是指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第二条 领导干部入井跟班作
2、业的主要职责(一)入井跟班领导干部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并及时向煤矿安全指挥中心报告。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二)矿井在维修、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堵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领导干部要在现场全过程指导,确保安全生产。(三)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入井跟班领导干部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跟班领导
3、干部要立即撤人、停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煤矿安全指挥中心报告。第三条 领导干部入井跟班作业的主要工作任务(一)参加班前会;(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工作情况;(三)巡查主要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四)排查处理采、掘、机、运、通等生产环节和作业场所存在的隐患;(五)核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六)落实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事宜;(七)处理现场突发事件。第四条 领导干部入井跟班作业的次数规定(一)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5次;(二)安全副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17次;(三)生产副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17次;(四)机电副矿长
4、: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17次;(五)总工程师: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17次;(六)矿长助理(通风区、队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17次;第五条 、每班必须保证有1名矿级领导在现场跟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第六条 领导干部跟班作业管理制度(一)登记制度。领导干部跟班作业时要严格入井检身登记,出井后,要将入井、出井的时间、发现问题的地点、处理意见及相关作业情况在煤矿调度室亲笔登记,并做好个人记录,记录要有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记载。严格做到入井检身登记。(二)公示制度。要在井口建立领导干部入井跟班作业公示牌,每月底公示当月入井跟班作业情况,接受职工监督。(三)考
5、核制度。领导干部入井跟班作业情况要与工资挂钩,严格考核。未完成规定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并由矿长批准,煤矿安全指挥中心备案。第八条 领导干部入井跟班作业监督管理(一)各县(市、区)煤炭局要对煤矿领导干部入井跟班作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跟班驻矿安检员与跟班领导干部互相监督,出井后互相签字确认,做好记录。驻矿安检站每月将领导干部入井跟班作业情况汇总后上报煤炭主管部门。(三)凡发现煤矿领导干部未按照规定入井跟班,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入井登记档案虚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凡发现煤矿企业生产作业时没有跟班领导的,对该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
6、条 各县(市、区)煤炭局要设专职人员每月进行统计,对所辖矿井进行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煤炭局,并每月进行通报。第十条 市煤炭局负责全市地方煤矿领导干部入井跟班作业情况的监督管理,视情况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第十一条 各地方煤矿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矿矿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入井跟班作业管理规定,明确入井跟班领导干部范围、每月入井跟班次数、入井跟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长治市所有地方煤矿。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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