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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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文件上理工委〔2017〕100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等程序,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颁布《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性文件审核流程2.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表3.上海理工大学二级学院规范性文件备案表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2017年11月7日—11—上海理工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进程,进一

2、步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等程序,明确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保证学校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章、规定,依据《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学校党委或学校行政名义(以下统称为“学校名义”)发布的在全校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意见等

3、。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以及学校授权的党政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适用本办法。党政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讨论和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清理汇编等工作。—11—第一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上海理工大学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二)统

4、一性原则。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三)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根本利益,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性规定。(四)规范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式表达,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

5、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规则”“细则”“办法”“意见”等,不得称“条例”“规章”。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除内容复杂的情况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11—第一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第二章起草第二条党政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分管校

6、领导批准后组织起草。第三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授权相关党政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部门及各自职责。第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注意与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的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文号,起草过程,主要条款的制定理由,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原始材料等。第五条规范性文件

7、起草部门应当就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六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并会签。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予以说明。—11—第一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教职工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代表、学校工会的意见;内容涉及到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学生代表大会或其代表、学生会的意见;内容涉及到有关学术事项的,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或委员代表的意见;内容涉及到

8、学位审查、评定、授予和管理等有关工作的,应当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委员代表的意见;内容涉及到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建设等有关工作的,应当听取教学委员会或委员代表的意见。第二条起草部门根据听取的意见或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在起草说明中陈述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和理由。第三条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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