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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联合试运转暂行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3]8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管理的补充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全省现代化、标准化矿井建设顺利推进,强化建设单位依法办矿意识,规范矿井建设秩序,确保煤矿联合试运转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并圆满达到预期目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现行规定,现在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2〕658号)基础上,补充通知
2、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的标准 1.矿井的提升、运输、通风、给水排水、供配电、瓦斯抽采、井下安全避险、产量监控、开拓及回采工作面巷道布置等井下所有系统工程,地面生产、辅助系统及办公、生活设施等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全部建设完成,各项安全设施及条件符合标准规定。 2.矿井联合试运转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具备安全资质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完善、全员培训到位、劳动用工完备,具备安全生产的各项条件。 3.单位工程已经质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4.前期审批手续齐全,变更部分已经修改批复认可,具备了各项专篇验收条件,能在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各项专篇验收。 5.施工措施井关闭等其他特定条件也符合规定。 6.编制了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措施。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②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③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④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⑤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⑥各项专篇验收计划;⑦其他规定事项。 二、进一步严格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的审批 7.
4、建设矿井符合要求完全具备条件后方可申请联合试运转。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对申请联合试运转矿井进行初验。初验必须严格对照批准的设计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初验合格且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上报联合试运转申请。不符合联合试运转标准和要求的不得上报申请。要切实把好初验关,严防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申请、提前进入联合试运转。 8.省厅将严格申请联合试运转矿井的现场核查工作,严把联合试运转审批关。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的秩序 9.建设矿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
5、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严重安全问题或隐患,应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待问题或隐患整改消除后方可恢复进行,确保安全。 10.联合试运转只准在初步设计批准的首采区和首采工作面范围内进行试运转,不得多头多面或在批准的范围外安排采掘活动。 11.联合试运转以“调试为主、出煤为辅”,期间应及早申请进行各项专篇验收和综合验收。 12.联合试运转到期后必须立即停止,并及时整理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期
6、间的监管 13.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加强对联合试运转矿井的监管或管理工作,严格履行职责,定期对联合试运转矿井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联合试运转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 14.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给联合试运转矿井下达生产任务,原则上联合试运转不得延期。 15.省厅将加大对联合试运转矿井的不定期抽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联合试运转管理秩序,严格联合试运转矿井的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联合试运转矿井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撤销联合试运转批复。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7、 2013年6月5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的规定(试行)依据国家安监局、煤监局第6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建、改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审批规定。 一、矿井具备联合试运转的条件及标准 1、矿井的采掘、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安全设施、防尘洒水、瓦斯抽采、产量监控(调度和安全监控系统)、下井人员定位考勤等主要生产系统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 2、地面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用设施及其它附属设
8、施、环境保护工程及设施等均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 3、联合试运转机构已建立,管理人员及各工种人员已配备齐 全,各种规章制度已健全,特殊工种人员已经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二、申请联合试运转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煤炭工业局、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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