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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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民政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已有十九周年。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来抓紧抓落实。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党组一班人对民政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非常重视,除分工由党组成员分管外,每年要听取专题汇报,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是将《保障法》中涉及我局的内容和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将相关工作按照业务职能及时分解到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具体工作汇报如

2、下:一、保障城乡妇女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民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城乡妇女积极主动地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她们在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加大指导力度,保障城乡妇女在村(居)委会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政部于1999年7月出台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以保障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占一定比例。该文件下发后,各地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有些地方制定了具体措施保证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从而使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了一定保障,妇女在城市基层管理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村

3、民委员会成员的结构中,妇女仍处于配角的地位。主要体现为数量少、比例低、正职少。而已当上村干部的女性,任正职、负责全面工作的少,任副职、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特别是妇女工作和计划生育的较多。妇女参政、议政的综合素质还不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尤其是部分农村妇女在文化知识素质、法制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都有一定欠缺,适应不了村民自治的要求。今后我们将从以下两点着手:(一)依法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目标的实现。凡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在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引导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吸收女村民;在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提名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同时,积极鼓励农村妇女破除封建

4、思想和世俗偏见,敢于竞争;在投票选举时,要组织、教育和引导广大村民尤其是农村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群众拥护的妇女,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二)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宣传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妇女在基层社会事务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提高对妇女参与选举、决策、管理、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二、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证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结婚自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观念现在已经逐步深入, 注重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和人身权利。我

5、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严格把关,杜绝了包办、买办婚姻和重婚等现象的出现。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妇女人身、财产和婚姻家庭等权益受侵害现象仍然存在。一是对非法同居及“婚外情”等现象制止查办尚缺乏有力措施。二是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抚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主要工作依法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严格执行双方自愿的原则,办理离婚登记时采取单独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以防止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发生。为进一步保障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结婚、离婚、再婚的自主权,登记机关对因双方

6、家庭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的当事人,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注重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当事人的财产约定进行审查,发现有不利于妇女财产权利内容的,善意提醒当事人重新约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其房屋和其他财产的处理进行认真审查,以保护妇女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加强立法工作,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中增加了关于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等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贯彻实施婚姻

7、法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进行了细化,妇女权益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二)下一步打算首先,进一步加大婚姻法规宣传的力度。民政部门可以把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宣传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重要阵地,通过发放有关资料、在颁证议式中宣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多种形式向婚姻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其次,加大对违法婚姻的查处力度,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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