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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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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劳社〔2009〕70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等文件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以利工作顺利开展,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规定(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方面需要明确的事项1、“连
2、续失业一年以上”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2、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必须先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二)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期限就业困难人员除首次认定之日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享受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公益性岗位享受的岗位补贴,上述三项补贴享受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三)灵活就业形式1、社
3、区劳动组织就业是指居民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及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突击性、临时性劳务等,获得一定收入和缴交社会保险,但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社区劳动组织的成立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2、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就业是指被用人单位聘用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所从事的阶段性或短期工作,或者按小时确立劳动关系且其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必须分别在国家规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的50%以内,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并以小时工形式出现的一种就业形式。3、自主就业是指劳动者个人自选项目,独立解决工作场地、生产工具等生产经营方面的
4、问题,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此获得经济来源维持生计。根据近几年来我市的实际情况,目前自主就业形式暂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保姆、护工、托老、托幼)、维修、配送、小餐饮服务、家庭手工业、家教且未取得工商经营执照的项目。二、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为确保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复核及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工作检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一)认定程序1、受理与初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受理与初审,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宣传政策。对辖区内符合认定条件的居民宣传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办理程序及能
5、够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2)审核材料。提供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认定材料。(3)调查核实。采取实地了解或电话联系等调查方式,及时向相关单位、组织或雇主核实其灵活就业情况的真实性。在调查核实时应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及签名,并将相关情况填写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初审记录表》。(4)申请公示。经核实无误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填写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公示》上并在社区公示栏上公示5天(公示材料应留底备查)。公示后未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材料送街
6、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2、认定复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复审,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复审材料。接到认定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认定材料进行复审。(2)抽样检查。按申请人数的20%进行抽查(调查方式参照社区做法,应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及签名),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社区。(3)信息录入。对通过复审的,将有关信息输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整理出申请认定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须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送区就业管理机构核准。3、认定核准。区就业管理机构
7、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核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审核材料。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2)抽样检查。按申请人数的10%进行抽查(调查方式如上),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街道(镇)。(3)核准登记。对通过审核的,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予以确认,在申请人提供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做好就业记录。(4)备案上报。整理出申请认定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并以纸质和报盘方式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二)复核1、相关要求。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应对本辖区已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逐一全面进行复核,具体应
8、按季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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