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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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视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一、引言  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1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2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新问题,并进而影响着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在我国,由于制度设计上固有的缺陷,加之司法实践中颇具中国特色的请示报告之风盛行,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大,终审不终现象普遍存在,民事上诉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均存在着比其他国家更加难以克服的新问题。这种状况不但影响了对当事人合

2、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动摇了司法的根基。[3学者普遍认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和重构势在必行。[4  在英国,民事上诉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普通法的形成的初期就形成了分别针对事实新问题和法律新问题的复查制度。不过这种复查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基本的特征是摘要:对于不重要的、从判决的表面能发现的法律差错有很好的处理办法,但对于影响审理的进行以及陪审团活动的法律错误只有粗糙的处理办法,对于纯粹的事实方面的错误,则毫无办法。为此,英国《最高法院规则》在民事上诉制度中确立了重新听审的方式(byilyD

3、ivision)三个分庭,行使平等的管辖权摘要:王座分庭审理诸如违约和侵权的民事案件,只由一名法官审理。这些案件无一例外都由法官听审而无需陪审团,并且大多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只有1%的案件需要由法官作出判决。[9王座分庭附属的商事法庭审理有关银行、保险、代理等方面的诉讼;海事法庭则负责审理由于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的赔偿诉讼以及有关船舶所有权、海难救助、船舶拖曳、船员工资等的海事纠纷;大法官分庭初审管辖权包括审理有关土地的转让分割、抵押、信托、破产、合伙、专利、商标、版权以及涉及公司法的案件。此外,

4、大法官分庭的独任法官可以审理针对税务官作出的有关税务决定的上诉案件,以及来自郡法院的有关个人无清偿能力的上诉案件;家事分庭管辖一切有关婚姻的纠纷和事项(无论是初审或上诉),还审理有关婚生子女、未成年人的监护、收养等事项的案件,以及《1989年儿童法》、《1996年家庭法》等婚姻家庭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案件。家事分庭由庭长和其他普通法官组成。根据《1978年家事诉讼和治安法院法》提起的上诉案件,通常由两名或更多的法官组成法庭审理。但假如上诉只涉及分阶段或一次性的费用支付新问题,则将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10根据《19

5、89年儿童法》提起的上诉通常由一名法官审理,除非庭长另有指示。  根据英国《1981年最高法院法》,上诉法院由大法官、上议院常任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家事分庭庭长等法官组成。除此以外,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所有前任法官以及高等法院的所有现任法官,都可以被要求参加上诉法院的案件审理。前任的法官可以拒绝这一要求,但现任法官无权拒绝。上诉法院包括民事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其中民事上诉庭主要审理来自高等法院所属三个分庭以及郡法院的民事上诉案件。从1970年开始,在特定情况下,一些民事案件可以通过蛙跳(leapfr

6、og)程序越过上诉法院而从高等法院直接上诉到上议院。这样的上诉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摘要:(1)审判法官发给证书、所有当事人同意、案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新问题或者法官受到高等法院或上议院先前判决的约束;(2)上议院同意受理。[11  对于不涉及欧盟法律的案件,英国上议院是联合王国的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作出的司法决定只能被成文法或上议院在以后的案件中拒绝遵循先例的决定所推翻。上议院议长是大法官,同时也是最高法院院长。协助大法官工作的人包括712名上议院常任法官以及任何现任或曾任高级法官职务的上议院议员,例如前任大法官

7、或已退休的上诉法院法官。上议院常任法官是上议院终身议员,[12他们经常被称作法律议员(LawLords)。上议院的初审管辖权十分有限,一般说来只对涉及贵族的爵位继续争议案件和侵犯上议院自身议会特权的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不过随着《1948年刑事审判法》的通过,上议院审判贵族犯罪的初审管辖权已被废除。任何民事案件要在上议院提起上诉,必须首先获得上诉法院或上议院的许可,其具体的程序现在由《2000年适用于民事上诉的上议院诉讼指引》(HouseofLordsPracticeDirectionApplicabletoCi

8、vilJustice,2000)所规定。(责任编辑:编辑04)  根据《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自1973年1月1日起英国成为欧共体成员国。这样,欧共体法院(TheCourtofJusticeoftheEuropeanmunities)就取代上议院成为英国的终审法院。但是,欧共体法院仅处理具有欧洲因素的案件,对于国内案件,上议院仍是联合王国的最终上诉法院。而所谓的涉及欧洲因素,一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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