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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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281号文的安排,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编制

2、的《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原油及夭然气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原油及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

3、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地形比较平坦的新建站场工程。需要特殊处理的站场用地及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原油及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5条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原油及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资源分布及其他技术经济条件

4、,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0.2条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凡可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或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0.3条原油及夭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简化工艺流程,减少建设用地面积。 第2.0.4条原油及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合理集中,远期发展用地预留在厂外。只有在生产流程,运输要求有密切联系,而又必须留在厂内时,方可在厂区内预留。 第2.0.5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满

5、足生产工艺要求和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第2.0.6条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项目组成内容。 第2.0.7条厂、站内部的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 第2.0.8条原油及夭然气工程项目站外管线的敷设宜采用深埋方式,减少永久性用地。 第2.0.9条厂、站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厂、站和辅助建筑,在满足生产、符合安全卫生条件下,宜建设联合厂、站和多层厂(库)房,提高土地利用率。 

6、第2.0.10条厂、站总平面布置应做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合理性。 第三章油田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井场 第3.1.1条采油井场建设用地包括井口装置、采油机械、水套炉和值班(清蜡)房等固定设施、汽车通行道、以及起下油管、封割器、深井泵、通井机等用地。采油井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1.1的规定。第二节计量站和配水间 第3.2.1条计量站的建设用地包括油气分离器、阀组、水套炉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2.1的规定。第3.2.2条配水间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2.2的规定。第三节接转站 第3.3.1条

7、接转站的建设用地包括分离缓冲罐、加热炉、外输泵房、事故罐、天然气干燥器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3.1的规定。第3.3.2条接转站增加或减少储罐时,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3.3.2的规定。第3.3.3条1~3车位汽车装卸油装置建设用地包括零位油罐或高架油罐、泵房、装卸油场地及回转车道的占地。采油井场、接转站、集中处理站若增加1~3车位装卸油装置,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3.3的规定。第四节注水站 第3.4.1条注水站建设用地包括注水泵房、水罐、高压阀组间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4.1的

8、规定。第五节含油污水处理站 第3.5.1条含油污水处理站建设用地包括水泵房、沉降罐、除油罐、压力滤罐、缓冲罐、回收罐、反冲洗罐、污泥罐、干化场及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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