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浅谈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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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李纪建王冠芳近年来,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意识逐渐加强,信用贷款受到严格限制,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同时办理抵押、质押、担保等信用增级措施已成为普遍做法。与此同时,银行抵债资产也随着贷款规模扩张急剧膨胀,抵债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迫切需要规范。2005年5月,财政部出台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结束了银行在管理抵债资产中规则、账务处理不统一的局面。《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还从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账务处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规定,并第一次提出以物抵债应遵

2、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一、《办法》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在《办法》颁布前,现行银行会计政策中并无针对抵债资产管理的专项制度规定。尽管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中对抵债资产管理做了初步表述,而且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及处置环节的账务处理均有涉及,但《新制度》对抵债资产的界定、入账价值计量、相关税费、自用出租、补价、损益确认等具体问题并无详细明确的规定。《办法》是对《新制度》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二者在会计实质和内在逻辑上是一致的。(一)明确了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3、的计量范围 《新制度》44条规定“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已确认的利息”比较笼统,是否包含表外利息没有予以明确。对于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所支付的各种税费、支付补价、入账价值冲减顺序的处理,《新制度》也没有具体说明。《办法》23条明确入账价值为“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支付的欠缴税费、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税费、补价一并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二)明确了抵债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方法 《新制度》44条规定“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

4、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对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差额的构成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办法》将“账面价值”明确统一为“抵债资产净值(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28条明确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涉及补价的应将“实际支付的补价与预计支付的补价的差额”列入处置损益,并给出了清晰的计算公式。 (三)明确了抵债资产取得、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税费的处理 《新制度》对

5、抵债资产管理相关环节发生的税费处理没有明确要求,比如,抵债资产保管期间是否允许出租、出租收入的会计处理没有相应说明,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对此《办法》作了更为详细的补充,第27条规定“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理收入中抵减”。 (四)体现了抵债资产管理的谨慎性原则 《办法》以“实际抵债”作为抵债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出发点,谨慎性原则得以更加充分的体现。如第5条规定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第11条规定

6、了抵债资产应具备的条件;第14条规定合理确定抵债金额;第18条规定抵债资产的处置期限;第24条规定待处置变现后支付补价;第29条规定按季逐项检查抵债资产并计提减值准备。 二、实施《办法》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办法》整体上分为总则、抵债资产收取、抵债资产保管、抵债资产处置、账务处理、监督检查、附则7章共33条,涵盖了抵债资产管理的主要环节。在实施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抵债资产的界定 《办法》第3条对抵债资产作了界定,“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从定义可

7、以看出,抵债资产不仅包括建筑物等不动产、车辆等动产以及其他有形资产,也包括应收账款、股权、其他财产权利等无形资产。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因此可以抵债的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及相关第三

8、人有权处分,权属明确;法律允许转让且转让成本较低;便于保管和处置,容易变现。惟有这样,才能保证银行对抵债资产拥有完整物权,保证日后处置的合法性,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 (二)严格遵循抵债资产管理原则 为避免出现抵债资产规模膨胀和资不抵债的状况,应遵守严格控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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