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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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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必要司法补救
2、第1...一、《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中提出的问题和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今年5月1日生效之后,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的讨论越来越激烈,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是否正确。由于这个规定涉及到了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讨论中各种观点激烈碰撞,矛头直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个新生效的法律一经实施就被公众提出了如此尖锐、严峻的指责,在以前还是没有过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的第二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这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改为在这种场合适用无过错责
4、任原则,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按照这一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首先是是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之外的损失,如果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有三个规则:第一,完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第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这里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第二个规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条件极为严苛,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
5、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就是说,不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必须具有交通违章行为,而且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完全不具原因力,才能够减轻责任,否则,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就必须负全责,适用的是第一个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过错责任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目前的这种规定确实存在问题,已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我也认为,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虽然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人似乎没有进行很好的人文关怀,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第4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但是非机动车驾驶人
6、或者行人应当负全责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百分之十经济损失的责任,事实上已经很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在的规定强加给了机动车一方过于严苛的责任,造成了机动车保有人和驾驶人一方的恐慌,并且出现了放纵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增加道路交通中的危险因素,不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后果,存在很大的社会危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这样的规定本来就存在较大的问题,又经过媒体的炒作、加温,“机动车负全责”成为差不多每一个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的普遍的“经典”说法,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成员思想上的混乱,也给不遵章守纪的人甚至违法行为
7、人索赔找到了法律依据。 下面这个案件是最能够体现本条规定的消极作用的典型案例。2004年6月4日,被告张某驾驶出租汽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三里屯附近由北往南行驶。毋某醉酒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行驶入机动车道,自行车前轮撞到张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右前部,毋某撞伤,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朝阳区交通支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毋某醉酒逆行至机动车道,造成损害,应负全部责任。受害人近亲属在得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之后,认为按照这个规定出租车一方应当负全责,故将该出租汽车公司和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7
8、2629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本案是受害人负全责,理由是毋某醉酒逆行。按照这样的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不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应当自担。而按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所谓“机动车驾驶人负全责”的理解,则毫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却应当承担37万多元的赔偿责任。二者相比较,大相径庭。推而广之,可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存在不当是客观的,在司法中,应当准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如何协调受害人与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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