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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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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AcceptanceSpecificationsforTelecommunicationCableLineEngineeringYD5121-2010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施行日期:201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通(2010)10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北京
2、邮电大学出版社,有关单位;部内:办公厅、规划司、科技司、电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局、无线电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12项通信行业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以上通信行业标准由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负责组织出版发行(联系电话:010-62285938,网址:www.buptpress.com)。 附件:12项通信行业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3、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1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安排2008年《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信部规函[2008]132号)要求,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2001-92《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5121-2005?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138~2005?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和YD5043~2005《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验收规范
4、》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器材检验、路由复测、土(石)方、架空杆路、光(电)缆敷设、线路保护与防护、光(电)缆交接箱与分线设备、光(电)缆接续、光(电)缆进局及成端、电缆充气系统、光(电)缆测试、竣工文件编制、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用黑体字标注的4.1.1、4.1.2、4.1.3、4.1.5第4款、4.1.6、4.1.7、5.8.3、6.2.2、7.6.1、7.6.2、7.6.3、7.6.4、7.7.1、7.7.2、7.7.3、7.7.4、7.7.5、7.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
5、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本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请与部通信发展司联系,并将补充或修改意见寄部通信发展司(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 主编单位: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崔建桥 祖平 张毅 潘超 李丹 参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参加人:林建敏 吴万红1 总则1.O.1本规范适用于陆地新建长途、本地、接入网通信线路光(电)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改建、扩建及其他光(电)缆线
6、路工程也应参照执行。1.O.2通信线路工程使用的器材程式、规格、质量等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施工中严禁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器材。1.O.3工程验收包括:随工质量检验、工程初验、工程试运行及工程终验。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通过工地代表和监理单位人员加强随工质量检查,及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验和签证工作。工程初验、试运行及终验要按规定组织验收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1.O.4在执行本规范与国家标准和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标准或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1.O.5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本规
7、范的个别条款确有困难时,应在设计或变更中充分阐述理由,与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案。1.O.6本规范未尽事宜,可参照现行相关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执行。2 器材检验2.1 一般规定2.1.1光(电)缆及其他线路器材的规格、程式、数量应符合设计及订货合同要求。2.1.2工程所用光(电)缆及其他器材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厂方提交的产品测试记录。不符合标准或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光(电)缆和其他器材不得在工程中使用。2.1.3经过检验的光(电)缆及其他线路器材应做好记录。2.2 市话通信电缆
8、单盘检2.2.1外观检查:电缆外护套应无损伤,随盘的各种资料应齐全完好。2.2.2密封性能:综合护套铜芯全塑电缆应有出厂气压,充入干燥气体,在气压达到30~50kPa稳定后3小时,电缆气压值符合要求。2.2.3市话通信电缆芯线色谱或排列端别应符合标准,电缆A、B端标记应正确明显。2.2.4市话通信电缆的主要电气特性、绝缘指标检验应符合附录表B的规定。2.3 光缆单盘检验2.3.1光缆外观检查: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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