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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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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电子商务犯罪冲击下的我国刑法的问题与因应措施论文.freelerce”。比较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其主要区别存在于交易信息的传达方法:利于数位的电子信号,传送交易信息。3国内外对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电子商务,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的概念,是指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销售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来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构、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列贸易活动。4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商事主体将其业务通过企业内部网(INTER)、企业外部网(EXTRA
2、)以及局域网、广域网和互联网(INTER)进行商事交易,在这个过程中该商事主体及其职员、客户、供应商以及与其相关的交通运输商、金融中介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电子市场(EM)营运商等中介机构之间发生的各种交易活动。广义的定义给出了电子商务的基本范畴,狭义的定义更加符合电子商务的现代特征,其对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研究也更具有现实意义。5电子商务犯罪在法理上定义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扰乱电子商务秩序、有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以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006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NIC)在北京发布的《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止
3、到2006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23亿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9.4%,其中宽带上网网民人数为7700万人,在所有网民中的比例接近2/3.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转移到INTER运行平台上后,超越时空低成本、快节奏的优势使其成为各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代表着未来商务的发展方向。然而,如同所有新生事物一样,电子商务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也是十分稚嫩和脆弱的,在技术、管理、法律规范等方面远没有成熟,这就为电子商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可以说,电子速度所实施的交易指令的快速性、数字化和交易的非物质因素,既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繁花似锦,也是网络社会最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脆弱之处。2007
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张学东列举了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网络犯罪数据:2005年,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病毒感染率为80%,全年暴发的新病毒数量达7.28万个,遭受间谍软件袭击的用户由上一年的30%猛增到90%;2005年,全国有9100多个网站被恶意篡改并报案,其中政府网站2027个;2006年1月,又有391个政府网站被恶意篡改……所以,电子商务给各国经济增长方式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也对传统社会关系下的大量民商事立法调整提出了挑战,并对长期以来雷打不动的刑事法立法阵地也一再发难。为应对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犯罪,国际社会早已开始着手与电子信息网络相关的立法工作,在初步建立有
5、关电子信息网络标准化统一规则的同时,也在积极地开展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犯罪立法方面的工作,法国、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早。目前,我国缺乏健全的电子商务犯罪法律体系,对电子商务犯罪的打击也很被动。相关法律又往往过于概括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击与防范。电子商务领域的安全与犯罪问题给我国刑法予以了巨大的冲击,对我国刑法提出了有力的挑战。2007年初“熊猫烧香”病毒事件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电子商务犯罪日益猖獗,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电子商务犯罪的刑法规范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二、电子商务犯罪的主要形式与基本特征1998年8月21日,犯罪嫌疑人、复
6、旦大学研究生杨威因非法入侵和攻击上海某网络公司计算机网络,被警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名逮捕。这是我国新《刑法》实施以来第一起以该罪名侦察批捕的刑事案件。由此,计算机及其网络犯罪问题不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1998年3月6日,我国成功交易了第一笔INTER上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便迅速发展起来,电子商务领域犯罪更是层出不穷,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具有极其复杂特征。(一)电子商务犯罪的主要形式1、认证机构工作人员虚假认证的犯罪。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体系中地位十分重要,它监督管理交易各方签约、履约,交易各方有义务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对交易方决策有着重要的导向作
7、用,如果认证机构工作人员恶意地虚假认证,可能使交易对方蒙受巨大的损失。迄今为止,国内电子认证中心总数已超过50个。[6]2、利用电子商户身份进行诈骗的犯罪。一是电子商户诈骗的犯罪。电子商务使陌生的人们之间能够简便地进行商务活动,也使商务诈骗更加难以追究,国内外电子商户可能以电子商务交易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财物,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二是盗用合法商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行骗的犯罪。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客户和商户不能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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