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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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策略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第8卷第4期双月-t12009年7月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策略陈香酥(衡水学院法政系,湖南衡水053000)摘要: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西方国家大多称之为"预审程序",是衔接公诉与审判的重要环节,也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重构我国庭前审查程序,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立法.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制度背景和现实条件,我们应采取"两步走"的策略.关键词:庭前审查;预审法官;公诉权制约;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4X(2009)04—0106—04中国属于法制后进型国家,立足于本土,创造

2、性借鉴国外的法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构建新的庭前审查程序中,我们既要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同时又要考虑我国的制度背景和客观条件,选择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在实践中切实可行的道路.一,道路选择如果对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改造,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立法模式,建立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完备的预审制度无疑是一种最佳的选择,这也与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造保持了协调一致,顺应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走向,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持此观点.然而,国外立法的借鉴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们要考虑它是否在我国有根植的土壤.从目前我国的制度背景和现实条件来看,走英美预审方式之路目前

3、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一)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难以在实质上分离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缺乏实践基础.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单位同事之间的人际关系微妙而复杂.预审法官在庭前实质审查之后作出初步结论,在之后的庭审中,庭审法官为照顾预审法官的"面子"而延续庭前审查结论作出判决等类似问题无法完全避免.(二)实行预审制度不利于被告人权利保障英美型的预审制度,法院都不可避免地要N-公诉案件进行必要的实体性审查,以及审查后要做出相应的裁定,这必然会耗用一定的时间,使审前程序的时限延长.对于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来说,由于其刑事诉讼一般正式开始于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加之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在

4、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羁押率不高,享有人身自由,而且享有沉默权,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等充分的诉讼权利,法官还享有对侦查的司法审查权.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预审程序的实体性审查而导致的时限延长受到的影响程度相对不大.而在我国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我国刑事诉讼开始干立案,而且无罪推定原则贯彻的也不彻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够,审前羁押率极高,加之侦查阶段的超liP,权主义模式和传统文化与诉讼观念的影响,从立案起,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就已类似开始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至少在当事人及社会大众看来是这样),即从立案起,犯罪嫌疑人就承受了巨大压力,处于名誉受损,自由受限的状态了.若想更

5、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缩短侦查,起诉阶段的时间,尽快开启审判程序,结束诉讼,"从而从一个痛苦的不确定的状态转到一个确定的状态."闭(三)缺乏设置预审法官的司法资源虽然我国目前各级法院的法官数量与英,美,日等国相比要高出很多,截止2000年,我国已有法官25万人,i1但是其中行政人员占很大比重,专家型,精英型法官很少.设置预审法官无疑会更加重法院收稿日期:2009—03一l】基金项目:衡水学院科研资金资助课题(2007o20)作者简介:陈香酥(1978一),女,河北安平人.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106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策略的审判负担,与

6、我国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实际不符.而且,如果要求我国的庭审法官在现有水平基础之上,在庭前不接触任何涉及实体问题的案件材料而组织庭审,作出判决,实属不易.基于以上几点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重构不妨立足长远,结合现实,采取"分两步走"的策略:首先,在我国目前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先对我国的公诉方式进行改造,借鉴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从而建立起庭前纯程序性的审查方式;待到我国的相关制度基础完备时,再建立英美型的完整意义上的预审程序.二具体设想(一)第一步——过渡办法1.公诉方式的改造——起诉状一本主义:庭审法官的庭前预断是侵蚀司法公正"罪魁祸首".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庭审流于形式,应尽

7、可能弱化庭审法官对起诉活动的参与,防止其在庭前受到控诉方诉讼材料的不正当影响.在这一点上,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公诉方式,实现法官庭前纯程序性审查无疑是最合适不过了.按照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要求,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能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诉书及其副本,而不能同时移送有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先见的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也不得引用这些材料和证据的内容.同时,一般也不允许在起诉书中记载被告人的前科,学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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