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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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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税与反避税若干问题的思考对纳税人来说,税款的征收无论怎样公平、公正、合理,它都是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定损失。只要征税作为一种无偿的从社会成员手中取得收入的形式存在,纳税人就会千方百计的规避纳税义务。由于各个国家对同一类征税对象或纳税人可能设计不同的税种,也可能设计不同的征收制度(诸如税率的高低、计税依据的大小甚至税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工做方法上存在差异),导致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类征税对象或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不同。这种差异的存在是纳税人寻求避税的诱饵,也是避税成功的可能条件。而税收条款的不完善、不全面也为避税者提供了良好
2、的机遇。 一、避税的主要表现 1、兴办假“三资”企业 假“三资”企业是指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以内资在境外组建的公司或其他的经济组织,又以外商投资者的名义与我国企业合资、合作或独资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三资”企业。这些假“三资”企业的投资者实际上都是中方投资者,其资金来源往往大部分甚至全部是国内资金,但却可与真“三资”企业一样,享受国家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一切税收优惠。假“三资”企业是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出现的一种独特的资本倒流的经济现象。因它有税收优惠之利,许多国内企业或部门有意识的加以利用,而规避或减轻应纳的国内税收。 2、价格转
3、移和费用转移 价格转移这是跨国公司转移利润,降低税基,在税率上就低不就高进行避税的一种常见的方法,而当前则是外商用以规避我国税收的最主要手段。因为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跨国集团的联属企业,而且与外国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着大量产品交易关系。 其价格转移形式主要有三种:故意抬高其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价格;故意抬高其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价格;故意压低其售给境外关联公司的产品的价格。费用转移则是指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通过贷款,咨询等等服务方式,将不应分配给境内关联企业的费用转给境内关联企业,
4、以达到降低其所得税税基,而少纳税或不纳税的行为。 3、钻税收制度的空子,避重就轻选用税目税率以减轻企业税负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税目是征税技术上的需要,通过规定税目,可以划分各税种征免和税率高低的界限。国内制定税目有列举法和概括法两种。列举法是按照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概括法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不管税目的制定采用何种方法,面临千姿百态的商品和层出不穷的新产品,税目不是过细就是过粗,不可能很明晰划分其界限和包括一切产品。纳税人可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经营服务项目从其材质特性、结构、用途等
5、方面去避重就轻选用税目或享受税收减免。 4、钻税收优惠的空子,向境外转移利润 主要形式有:增大减免税期间利润,从而向境外转移利润;有意推迟偿还外国公司债务,趁机向境外转移利润;有意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增大折旧扣除额,加快投资的回收而向境外转移利润。 5、钻有关税收减免条文的空子,尽量争取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而少纳税或不纳税 减税免税是国家依据有关政策精神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减税、免税和起征点的确定。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条款有时弹性较大,对其界限的量化不够,纳税人充分利用其有
6、利之处,钻进减税规定范围而享受减免。 有避税就有反避税,由于过去长时期的封闭式的税收征管制度的习惯和影响,对反避税的反应不敏感,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有的虽引起了注意,并通过税收立法的部门在税法中予以防范,但又由于经管人员素质欠佳,其防范措施的落实不力,效果也就很有限。 二、反避税的措施 1、加强反避税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发展到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三资”企业并存的多种经济。我国随之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法律,但是,由于我国处在起步较晚的经济形式调整时期,因此,对外资企业的税收立法还很薄弱,也不很健
7、全。特别是现在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法律条款,使我国的涉外税收管理乏力,加之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因此,管理偏松、信息掌握不及时以及对偷税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现象时有发生,偷、避税状况日渐突出。所以,反避税的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和政策,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强化涉外税收管理,提高公平竞争意识,以达到堵塞漏洞,防止和查处偷避税行为的目的。 2、完善流转税制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随着流转税制由不分层次、各税种均以全额在各环节征收,改为分层次、各税种只能
8、在特定层次(或区域)以增值额或营业额征收,漏洞已大大减少,但还有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 (1)合理设置税种 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取消产品税,开征消费税,完善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对境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征收成为普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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