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关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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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诱惑侦查关于论文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我国对此出现法律缺位,造成适法混乱,很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落实“以法治国”之理念。伴随社会发展进步,人类交往密切方便.freelent),说“它们是一回事,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⑵,实乃误解。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⑶或指警方过度热心(ov

2、erzealous)行为诱使守法公民犯罪。⑷(前者为“主观标准说”,后者为“客观标准说”,下文论之)美国司法部1981年《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AttorneyGeneral’sGuidelinesonFBIUndercoverOperations)的J项中亦认为entrapment乃“诱惑或鼓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⑸贝克曼(ErikBeckman)编著的《刑事司法词典》(TheCriminalJusticeDictionary)(1983,seconded.)对entrapment的解释是指“政府引诱根本不想犯罪

3、的人犯罪之行为”,“仅仅提供机会给有犯意者不构成之”。显然,美国对“圈套或陷阱”是持否定态度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在1932年索勒斯(Sorrells)案中确立了“陷阱之法理”(Laent),被告人以此可进行合法的积极抗辩(affirmativedefense),使自已免责。此判例法理以后通过谢尔曼(Sherman,1858)、罗塞尔(Russell,1973)、汉普顿(Hampton,1976)案最终定型,并影响世界各地。其实,encouragement,直译为“刺激侦查”,才是我们所说的真正的“诱惑侦查”,美国对此

4、一定程度上承认之,即诱惑侦查并非不允许,只有当走向极至时(extendedtoofar)才构成侦查陷阱。也就是说诱惑侦查涵盖了侦查陷阱之含义。2、历史沿革。诱惑性手段作为正式的侦查方法在西方始于大革命前的法国。路易十四为了维护其统治,将诱惑侦查作为陷害革命党人、镇压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手段。美国于1910年成立联邦调查局(FBI)后,特别在二战期间,诱惑侦查开始适用于反间谍活动,后又从查禁卖淫、同性恋、违反禁酒法、贩毒等犯罪逐步扩大至侦缉恐怖、行受贿、窃取产业情报案和追查赃物。二战后,日本为了阻止国内兴奋剂泛滥之情势,开始

5、在缉毒中实施诱惑侦查,随后逐渐扩大至侦缉武器交易、卖淫、盗窃邮件类犯罪。其实,在我国诱惑侦查古已有之,隋朝文帝“患令吏赃污,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只不过名称非此而已,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3、基本类型。诱惑侦查可谓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设计合理、运用得当,这种“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的侦查方法是一种绝妙出奇有效的侦查谋略;但若仅是因过分诱导而致人犯罪则体现其致命的危险。正如人所言,“它可能是使罪犯自投罗网的神奇道具,也可能是诱人犯罪的阴谋陷阱”,关键是要把握好“度”。根据国外学术界的研究,我国学理一般认为诱

6、惑侦查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人本身就具有弱点)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即为“机会提供型”。其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有利作案条件。例如,警方得知有一抢劫团伙欲在某银行运钞途中行动,遂把大量作了记号的现金用运钞车招摇过市运往银行,却在暗中布下严密的控制网,待犯罪分子全面行动时将其一网打尽。此案中警察的行为只是提供了对罪犯犯罪的有利场合与环境,目的是获取证据,擒获隐蔽

7、的罪犯。这种“守株待兔式”的诱惑侦查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产生主导作用,也就避免了引诱清白者犯罪的弊端,为各国所赏识。第二种是,侦查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即为“犯意诱发型”。其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不想犯罪,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过度、不适当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此即美国的“侦查陷阱”或“警察圈套”(policeentrapment)。例如一个人并不吸毒,但化装成毒品贩子的警察一再向他推销,说效果绝妙、价格不高,终使他决定一试。此

8、类侦查中并不存在确定有犯罪倾向的嫌疑人,侦查人员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实质上与教唆鼓动清白之人犯罪无异。“国家只能打击和抑制犯罪而不能制造犯罪,这是国家行为的基本界限,也是任何公民行为的基本界限。”故而,其合理性与合法性都不免打上问号。美国警察设置的圈套(entrapment)实际上是在引诱原本清白的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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