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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案例分析(2012年5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更多案例详见马晓波律师网站www.yihuanjiufen.com1、北京晨报·婴儿出生当天死亡获赔35万法院判医院监管不力2009年,李女士在被告医院产前检查时始终正常。2010年2月21日,她入住北京某三甲医院待产,产科入院记录记载“孕期平顺”。当月25日,李女士顺产生下一女婴。婴儿出生后,医院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婴儿各项指标均正常,同时在李女士的住院病案里也记载婴儿评分好。但婴儿在出生23小时后死亡。后经鉴定,死亡原因为“节段性小肠黏膜及黏膜下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女士诉称,医院未能及
2、时发现并采取妥当的治疗措施救治新生儿,也未能按照医疗、诊疗规范对新生儿及时进行监护、护理,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据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8万余元。医院辩称,李女士之女临床表现不典型,且病情进展较快,死亡是受目前医疗水平限制所致,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中,经李女士申请,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院在对李女士之女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的不当,该不当在李女士之女死亡结果中起到部分作用,建议参与度考虑为50%左右。一
3、审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对李女士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等数额均按50%的比例计算赔偿数额,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无不当。【小马简析】:又是一个可怜的家庭,又是一个倒霉的医院。节段性小肠黏膜及黏膜下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且仅仅发生在出生23小时,基本可以排除掉后天感染等因素,更可能是因为先天性消化道发育不成熟。院方的过错是所谓的“存在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的不当”,这是一个让医院及其深恶痛绝的说法。因为理论上,护理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护理每
4、一个小时巡视一次,二级护理两个小时一次,三级护理三个小时一次。我们国家的护环比例长期不达标,导致护理达到这一条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一旦出了事儿呢?这对患者来说又是一个屡试不爽的理由。哎,毕竟人家孩子没了,院方该认就认吧。2、南方日报·使用用过的针管大良医院赔付患者1500元“别人用过的针管为何给我用?”次日上午,大良医院和当事者叶先生与家属达成一致协议,即在五年之内,医院每半年将为叶先生提供免费的丙肝、梅毒、艾滋病三项检查,并且承诺,如果在指定期限内,叶更多案例详见马晓波律师网站www.yihuan
5、jiufen.com先生有造成感染等损伤,通过医学途径鉴定证实与该次行为相关,医院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合理赔偿。此外,为了表达对家属的歉意,当事医院支付了1500元精神慰问金。大良医院留置针封管液重复利用一事广受关注。叶女士投诉外三科护士将使用过的有封管液的留置针管为另一名患者封管,院方当面给何女士道歉说,当时确实存在护士疏忽的情况,事发时有36个病人,但仅有2名护士在工作,护士忙中出错了。事情发生后,院方根据《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扣罚外三科护士长和该护士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并对该名护士进行了内部
6、的扣分,该护士也认识到此次疏忽,并作出深刻检讨。目前,顺德区及大良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相关负责人正对医院的医师行为进行细致检查,但具体的处理意见尚未最后公布。【小马简析】:难以避免的没有办法,此类过错院方应尽量少犯。不过该案的处理方式是一个亮点,值得大家借鉴。3、新快报·患者面部疼痛手术后身亡南方医院被判赔63万后不服孔女士因右侧面部剧痛反复发作两年多,于2005年3月10日进入南方医院神经外科诊治。入院后诊断为三叉神经疼痛。3月18日下午2时30分许,孔女士在全麻状态下接受三叉神经手术。当日
7、傍晚6时30分许开始,孔女士多次出现头疼、呕吐等症状。医护人员为其做了注射止痛针、服胃复安等措施。次日上午8时30分,孔女士开始神志不清,CT检查后发现颅内出现组织肿胀等危险情况。在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139天之后,8月6日晚,孔女士突发消化道、呼吸道大出血,经抢救无效身亡。家属郑先生等认为,孔女士的三叉神经疼痛不属于不治之症,却由于院方的不负责任,才致使患者病情不断恶化身亡。为此,家属要求院方为孔女士的死亡担责,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164万余元。对此,南方医院认为院方在此过程
8、中不存在过错。医患双方为此申请了两次医疗事故责任鉴定,鉴定结果认为院方不存在医疗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缺陷:1、当天对病人观察欠细致;2、术后最好进入ICU观察治疗。孔女士的家属就此案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后,白云区法院一审审查认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患者在术后出现并发症,医院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严重过失,应对患者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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