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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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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当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发展趋势论文摘要:本文根据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不同时期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进行规范的特点,并结合同时期法制的改革探讨当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发展演变的社会历史原因,从而揭示这一制度的“个人化”和“法治化”这两个主要的发展趋势。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其核心是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以婚
2、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中夫妻承担着物质生产、消费、家庭生活正常运转,以及家庭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责任。而夫妻财产是其婚姻家庭生活中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婚姻家庭稳定最根本的保证。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所以,世界各国对夫妻财产的立法极为重视,将夫妻财产作为其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13/13当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经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改)两次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若干司法解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代中国财产制度发展的进程,呈现出如下两个较为明显的发展趋势。一、“个人化
3、”趋势与其他国家的财产制度的发展演变相似,中国历史上的财产制度也经历了由团体所有逐渐向个人所有演进的发展过程。婚姻家庭作为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其财产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了这一历史的发展进程。如果将家庭财产制度的类型分为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财产分别制,则它们所体现的财产所有关系似乎就有了明显的区别。前者具有家庭集体或团体所有的特征,而后者体现为夫妻个人分别所有的特点。由家庭团体所有向夫妻分别所有即个人所有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财产所有关系的“个人化”演进。从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含2001年对其修改和增补的内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看,当
4、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个人化演进”即个人化趋势是非常明显的。它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扩大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13/13这主要通过对婚前财产的处理方式反映出来。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似乎旨在以排除对离婚的女性一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用法定的方式限制婚姻双方对女方婚前财产的意思自治,以保护离婚的女性一方婚前的财产权利。换言之,不论男女双方的意愿如何,
5、均不得对女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1980年的《婚姻法》关于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从而扩大了双方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其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3/13不难看出,新制定的《婚姻法》虽然更为明确地
6、规定了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定内容,但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思自治可以作为对抗法定财产所有形式的依据得到了立法者的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可以用契约的方式约定婚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第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步缩小以及法定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范围逐渐扩大如上所述,1980年的《婚姻法》取消了1950年关于女方婚前财产不能进行约定的限制,从而扩大了夫妻双方个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同时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局限于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用不言明的方式,修正了1950年《婚姻法》中所暗含的丈夫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可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新的规定而缩小了。13/13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4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方面,直接相关的内容由原先的(第13条)一个条文增至3个条文即第17、18和19条。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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