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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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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论文.freelentofenvironmentallastances,proveitsenvironmentallaentallaightskipimprovementofbasiclamediatelyenterthestagetocodifyitsenvironmentallas,Chinashould,byreferenceofthecodes(ordrafts)ofSany,assumetheitsthecoexistenceofacodeandsomespecif
2、icenactmentsandletsthemsupplementeachother.Asforthestylisticrulesandlayoutoftheenvironmentalcode,itshouldhavesuchcontentsas“generalrules,partialarticlesandsupplementaryarticles”entallaode在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形势愈发严峻的现实催动下,环境法的发展正面临着如何进一步综合化、体系化和统一化的更高要求,而环境法发展的单行法模
3、式和基本法模式已经暴露出自身的弊病和不足。与之相应,在实现了由单行法发展模式向基本法发展模式进行转换之后,环境法再次面临着从基本法模式向法典化模式转换的发展问题。从世界范围考察,瑞典、法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展开了一场环境法的法典化运动,已经或即将制定出全新的环境法典。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也同样面临着更加综合化、体系化和统一化的现实问题,在法典化已经成为世界环境法发展新趋势的背景下,如何选择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无疑是当前我国环境法发展的一项重大而崭新的任务。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我国环境法法典化
4、进程的顺利开启有所助益。一、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分析从目前我国环境法的发展状况来看,应该说还是处于单行法发展模式向基本法发展模式过渡的阶段,并没有完全进入基本法发展阶段。这一基本判断和结论可以从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成、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具体内容以及中国环境法治实践这样三个层面上的分析得出。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成上看,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个真正能够全面涵括环境法的基本领域、系统规定了环境法包括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调整措施在内的各种基本范畴、对整个体系有着很强指导和协调作用的一部基
5、本性法律,整个体系内仍显得杂乱无章,甚至各自为阵。尽管我国很早就制定了一部《环境保护法》,而且当初也是将其定位为环境基本法,但实际上该法并未能体现出基本法应有的功能;虽然在污染防治领域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基本法的作用,但对于整个环境法领域来说显然还远不能称之为基本法。从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具体内容来看,当前大部分学者们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的主要视点还都集中在“中国需要制定环境基本法”、“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以打造中国的环境基本法”以及“如何借鉴日本等国的环境基本法的修改或出台来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基本法”等方面。这表明
6、环境法学界的共识是我国环境法目前还处于单行法发展阶段,面对实际中存在和产生的许多问题,环境法需要进一步发展、升级到基本法阶段。而在我国环境法治实践层面上,无论是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还是环境守法方面,相关主体无不是以各种环境单行法律法规为直接依据和主要基础。尽管某些环境法律实施主体在某些领域中(比如污染防治领域),也会在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出现模糊、真空或矛盾冲突等问题时,“求助于”《环境保护法》;但总体来说,在环境法律实施领域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根本的适用依据,并没有一个效力等级更高的基本法来提供一些基本的精
7、神指引和原则性规范。现行《环境保护法》在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上没能充分反映和涵盖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领域中的有关问题这一重大缺失,导致了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领域内的相关法律的实施主体,在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实践中并不把《环境保护法》当作行为依据,更不用说将其作为效力级别更高的基本法了。因此,当前我国环境法仍未能超越单行法发展阶段,只是面临着向基本法发展阶段的过渡和升级,或者说是处于单行法发展阶段和基本法发展阶段之间。尽管《环境保护法》早就制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基本法的“因子”,实践中也多少起到了一些基本法的作
8、用;但该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基本法,只是给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引入了“基本法”的概念和因子,展示了一种基本法的作用和可能,带有非常强的实验性特点。基本法在我国环境法体系中并没有获得充分的重视与发展,诸多的“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问题严重阻碍了基本法的发育成熟。与真正实行了基本法发展模式、进入了基本法发展阶段的日本、美国、英国、韩国的环境法相比,我国环境法无论是从观念意识还是制度设计上都还远没有进入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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