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关于自我问题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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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关于自我问题的阐述  自我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历久弥新,苏格拉底-柏拉图式的认识你自己这个伦理要求中所蕴含的对真正自我的追问,笛卡儿将我思奠立为认识论证的阿基米德点之后对自我之本质的界说,胡塞尔在先验转向之前和之后对自我究竟是否为哲学奠基所必需这个问题的思索,都是自我之问题史的重要阶段,也构成了哲学上探讨自我的诸标志性路径。  康德在此问题的历史上也无疑占据重要的位置,他在其认识论中对笛卡儿的我思、莱布尼兹的统觉等概念进行先验化,为探索自我问题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方法,以至人们往往从自我意识理论的角度来审视康德的自我学说。这种审视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并

2、已经留下了丰富的理论遗产。然而,我们必须指出,康德的自我学说的全部内涵尚未就此得到穷尽。为了能够把握这个学说的整体图景,我们尝试突破理论哲学的狭隘视野,将批判时期的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结合起来,并着重考察康德如何提出和解决有关自我之实践认识的课题,从而完成对自我之实存方式的规定,简称自我规定。我们将首先从康德思想发展史的方面考察,在从《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1781)开始,经《道德形而上学奠基》(1785)和《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1787),到《实践理性批判》(1788)为止的这一系列着作中,其关于自我问题的阐述;并从系统方面重构康德如何通过作为实

3、践的自我认识的先天综合命题来将自我规定为理智;最后通过比较关于自我的各种认识方式表明,唯有关于自我的实践知识才能获得对真正自我的规定。  一、自我规定的历史道路:从《纯粹理性批判》到《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论纯粹理性的谬误推论中指出,理性心理学关于灵魂的理论知识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建立在表达自我意识的命题我思②[1](P311)之上,将为了认识一个客体而必须设为前提的东西本身当作一个客体来认识[1](P313),这是一种逻辑上的错误。他还提到,实体、单纯、人格性三个概念可以保留,它们对于理性的实践应用是充分的和必要的。  [1

4、](P294)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在此就自我课题没有更多地提示如何从理论哲学过渡到实践哲学。直至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中,他才通过辨明自由的实践概念和自由的先验理念来让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关系问题登场[1](P383-384),从而开启了以两重观点来看待自我的问题域。在这两种自由当中,其一在宇宙论的意义上(先验意义上)是一种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1](P383),其二在实践意义上则是任性对感性冲动的强迫的独立性[1](P383-384),前者为后者奠定基础。在此,康德通过先验观念论保障了实践自由概念,而后来的《实践理性批判》恰恰以此概念来证实我们的道德

5、意识的实在性。  [2](P27)而在纯粹理性的理想中康德亦指出,尽管我们在理论上不能推导出一个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但在实践上可以公设这种存在。  [1](P436)总而言之,在第一版的先验辩证论中,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之间的过渡唯有在二律背反和理想中才作为一个问题正式出场,而在涉及灵魂的(实即涉及自我之真实本性的)谬误推论中则属蜻蜓点水。这在系统结构上显得不是很圆融。而在第二版中得到修正的谬误推论部分③,康德点出了从理论哲学向实践哲学过渡的关键。具体言之,尽管我们在先验统觉中对自我有一种先天的必然的意识,但这种意识并未对自我的存在方式做出规定[1](

6、P279,275注1),无法构成关于自我的理论知识。然而,他指出:如果假定,嗣后不是在经验中,而是在纯粹理性使用的某些(不是纯然的逻辑规则,而是)先天确定的、涉及我们实存的法则中发现理由,来完全先天地预设我们就我们的本己存在而言是立法的,而且是规定这种实存本身的,那么由此就会有一种自发性展露出来,通过它,我们的现实性是无须以经验性直观为条件就可规定的。  [3](P284)这段文字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弥补了第一版在结构上对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之过渡方面的缺陷,而在灵魂或者自我的课题上指示了这种过渡,更在于表明,对自我本性的认识,尽管一劳永逸地被判定为在理

7、论上是不可能的,但在实践方面却是完全可能的。换言之,它回答了自我认识是否可能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是可能的这样一个也被康德所关切的千古难题。此处所谓的自发性,接下来被康德指定为由我们对道德法则的意识[1](P284)启示出来的,规定我的实存的一个纯粹理智的原则。显而易见,康德在此也道出了自我的本质规定--理智。康德在将自我规定为理智这个问题上也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的过程。此规定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中即已出现,但严格的讨论似乎从第二版才开始。当然,在就编年而言处于《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1781)与第二版(1787)之间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1785)

8、中,康德业已将自我解释为理智[3](P75-88)①,但这是单纯就理性的实践运用而言的。而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中,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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