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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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

2、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

3、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5、)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

6、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

7、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8、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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