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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金融风险特点及监控的模式..毕业一、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特点高度隐蔽性:由于网络的无限延展使网络金融范围在不断扩大并深入社会各个领域,同时网络金融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使网络金融风险表现出极强的隐蔽性。此外,网络金融经营主体与客户之间的不对称使金融风险的隐蔽性提高。瞬时爆发性:由于网络信息服务范围的广泛性以及高度隐蔽性,一旦出现网络金融风险,在短时间内便可能迅速演变为大规模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层级瞬时演化并波及多个领域,为网络金融风险监控带来了困难。极度渗透性:现代社会对网络金融的高度依赖以及网络金融随着网络信息高速发展的趋势,使网络金融渗透到社会的
2、各个领域④,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网络金融风险突破了地域限制,网络金融风险一旦爆发便会迅速渗透到经济系统内部,带来极大危害。交叉感染性:网络金融的瞬时爆发性和极度渗透性使网络金融风险的演化表现出交叉传染的特征,多部门、多领域参与以及网络金融产品的跨行业、跨领域特征加剧了网络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特征,现代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面临着跨主体、跨领域联合监管的问题。二、建立多主体多角度合作监控模式的构想网络金融风险具有高度隐蔽性,..毕业需要对风险的监控有较高的技术手段和风险发现及识别能力;瞬时爆发性需要监控及时并有处置能力;极度渗透性需要有单项风险阻击制度;
3、交叉感染性需要建立不同类别的风险相互隔离机制。从网络金融风险的监控需要看,上述体制机制的建立,仅仅靠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很难完成,不仅现有的“一行三会”在人力和物力方面无法承受网络金融监控的需要,而且从网络金融创新的来源和产品使用的渠道看,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有效加以应对。根据网络金融创新的主体多样化特点,监控主体也需要采用多元合作模式加以构建。(一)多主体合作监控模式中的监控主体政府、行业监管机构、技术研发机构、金融经营机构以及社会其他相关主体的合作参与,将是网络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一般认为网络金融服务的提供商包括:网上银行、网上保险及中介、
4、网上券商以及专门从事个人理财信息增值服务的网络服务公司等等。因此,网络金融业务活动的主体基本可以分为网络产业服务商、网络金融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用户消费群和网络金融市场等⑤。传统上认为,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主体包含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网络金融企业、网络技术监管部门,以及可能产生合作需求的国外政府及监管当局。其中,最大的特点是将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与消费群排除在监管体系之外。事实上,网络产业服务商作为主要的技术研发提供主体,在网络金融风险治理中有着重要作用⑥,作为主要的网络信息技术基础提供者,网络产业服务商参与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
5、可以为网络金融风险的发现、防范提供最可靠的技术支持。而将网络用户消费群排除在监管主体之外,认为网络用户消费群只是网络金融业务客体,对网络金融风险的及时发现和有效识别也是不利的。在网络监控的实际操作当中,网络用户消费群在网络风险的发现阶段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网络金融的多主体合作治理网络既不是从上至下的治理模式,也不是从下往上的影响模式,而是政府在协调各个政策参与者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上,综合做出的政策选择。治理是动态的,是各主体在试图达成自身目标的过程中,不断与各方利益协调过程中做出的综合选择。网络金融的多主体合作监控模式是在考虑各利益相关者与政府关系的
6、基础上,以技术创新为主要视角,对参与各方的关系与职责进行研究,因此,金融监管的多主体合作监管模式本质上说,也是对网络金融风险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有效协调的互动式监控模式。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网络技术监管部门作为主要监控主体,要对网络金融企业以及顾客的具体网络金融产品和金融行为进行监控。此外,也需要对网络金融适用技术的选择、技术升级换代以及主要技术风险防范进行宏观指导。网络金融企业:本身是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监督对象,面对虚拟经济的无形化和交互化特征,企业自身也需要通过有效平衡内部企业业务运行与外部动态环境调整来降低自身经营风险,需要对因业务和技术
7、创新带来的市场风险进行积极的内部监控,需要主动规避金融风险。国外政府及监管当局:面对重大跨国网络金融风险的存在,基于自身的职责和需要,具有积极参与跨境网络金融犯罪防范的积极性。客观上看,对因跨境业务引发的技术风险,具有联合进行技术研发,跨境进行国际合作监管的内在冲动,因此,也必然成为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主体。网络消费群:网络金融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将消费者操作行为这一要素纳入考虑范围,消费群的操作是网络金融风险的来源,同时也是网络金融外部的监督要素,是网络金融产品得以诞生的市场基础。网络金融消费群对网络金融产品的使用提供最真实的体验及风险评估,将对网络
8、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最基础的监督作用。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根据各行业网络金融风险的特点进行自律性的监控,并参与到以联合监管为目标的技术研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