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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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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中国格式条款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研究论 论文关键词:格式条款?? 论文摘要:本文拟从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这一格式条款引发的争论来探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对餐饮行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这一格式条款引发的争论由来已久,对此消费者、企业、学者也是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确定无疑的官方版本。而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多有疏漏且过于简单,难以解决现实中的诸多问题。? 格式条款是现代人类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格式条款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时间和费用,降
2、低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等作用,但在格式条款中经济弱小一方的契约自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经济强大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或不利于经济弱小一方的内容,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我国目前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主要有现行《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被广泛应用于饭店、酒吧以及其他的一些餐饮行业,在这些行业中,我们随处可见经营者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贴出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而关于该告示的合法性问题已经争论了很多年,本文拟从该条款引发的争论来探
3、讨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 一、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告示具备了格式条款构成要件。即:事先由经营者单方拟定,消费者具有附从性,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内容,不能就条款进行讨价还价;条款和形式标准化,以重复使用为目的,差异仅仅在于消费者的改变;是一种书面明示的形式。 二、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争论? 经营者从事民事活动有依
4、法经营的自由,这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原则。谢绝自带酒水这条行规,在相关的酒店多以告示的形式在酒店中显著的位置设置。经营者及其赞成者认为这是一种要约行为,而不是一种霸王条款。只要消费者选择了这样做的酒店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否则消费者完全可以不进酒店消费,可以去那些允许自带酒水的饭店进行消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都有选择与谁进行交易的自由,并不能片面强调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
5、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该行规,只要经营者将告示贴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就视为进来消费的客人接受了该条款,这是经营者的权利,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 反对者认为该格式条款其实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无效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且该条款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6、这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当消费者在酒店中需要消费酒水时,按酒店的规定只能从酒店购买,交易是必然的。可是这种交易并不公平,现在酒店中酒水的价格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1倍甚至几倍,也就是说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消费的主要权利。至于《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规定,那只是一种行业规范,效力低于法律,应该首先适用法律的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餐饮行业设置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告示的最
7、终目的,是要向消费者销售高价酒水,从而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所以这种店堂告示也在不得之列。? 三、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缺陷与立法规制? 我们已经明白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那么现在我们要陈述一下《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
8、十条的规定是对所订立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1)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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