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ID:11077141

大小:41.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09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2〕153号主城各区城乡建委(轨道办),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江津区城乡建委,璧山县城乡建委,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我们组织制定了《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登记号为渝文审〔

2、2012〕32号。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2012年11月16日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8—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及作业安全保护方案的制订和备案、安全保护与巡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

3、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及作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负责实施。第四条凡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批准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之前应有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书面专项审查意见。第五条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集团)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校核、安全保护方案审订、线路巡查、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第六条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

4、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及各类轨道专用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十米内;(四)过江、过河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内。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当在线路控制规划中明确。第七条若遇滑坡、大面积填方、溶洞、采空区、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审核确定。第八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因特殊情况

5、确需建设的,在报批规划和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得市城乡建委书面同意。其中,建设住宅、医院、学校等永久建筑,还应当满足环境影响控制要求:距离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地下线路结构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20米、地面和高架线路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30米;距离跨座式单轨系统地面和高架线路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15米。—8—第九条市轨道集团受市城乡建委委托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标识和标志。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一节土地出让第十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块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在进行土地出让时,应在出让条件中明确地块与轨道交通的

6、空间关系(平面位置、标高等)、是否设置有出入口及通道、通风竖井、冷却塔等附属设施,并应征求市城乡建委书面意见。第二节方案设计第十一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批方案设计之前,应当征求市城乡建委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一)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函;(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三)选址意见书、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四)项目全称、用途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五)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

7、标出与轨道交通的平面位置关系);(六)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及电子光盘(含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设计图说);(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市轨道办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审查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审查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8—市轨道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市轨道办根据建设项目与轨

8、道交通关系复杂程度,可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函告市轨道集团,将项目方案设计相关资料送市轨道集团进行技术审查,市轨道集团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技术审查意见报市轨道办。对轨道交通安全影响大、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市轨道办应当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完成后由市轨道办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