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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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现在的位置: 卧龙网 >> 卧龙区公路局 >> 行业管理 >> 正文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09-5-621:44:02法规名称: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87-1-1法规内容: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要求,为加强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工程的合理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全面监督,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

2、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定等。  第四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是在交通部水运和公路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海港内河、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为主要监督对象的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和监督权。  总站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2.统一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网,审核各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指导、督促和检查其工作;  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总

3、结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经验,组织工程质监人员业务培训;  4.核工业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优质工程;  5.参加计审查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6.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大中型港、内河、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由总站实行统一行业领导与管理,对由部属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所建的质监站则与总站共同实行双重领导,业务领导以总站为主。  质监站的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

4、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设备不准安装,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  4.参加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级优质工程;  5.参加设计审查、技术交底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竣工验收;  6.参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第六条各质监站应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五年以上

5、设计、施工实践的各类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为监理人员,可聘请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为监理人员,各级质量监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上一级质监机构签发监理证书。  第七条凡属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均应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日内向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委托监督手续,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副本等有关技术文件,并通知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在委托监督后,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勘察设计证书、营业执照、营业范围等须经质监站审核方可申请开工报告,无质监站审核的开工报告,基建主管部门不能予以批准。  第九条在

6、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其内部的工程质量检查,质监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验,当发现质量问题时,有权提出处理要求,严重的质量问题有权通知建设、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第十条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同时抄告质监站。施工、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质监站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但为防止事故扩大,要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要为质监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他们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质监站在接受委托任务后,于一周内确定质量监督主管监理人

7、员,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便建立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与检验测试费用,由各质监站根据国家计委、建行计施[1986]307号文件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各质监站向总站上交所收监督检测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作为总站开展质监工作的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质监站及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质量标准,质监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准弄虚作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理人员应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而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

8、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有国外勘察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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