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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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论文内容摘要本文试从域外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状况分析入手,通过中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之比较,论述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之狭窄,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而阐述在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国家赔偿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依据,为构建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权,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一定助力。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赔偿范围一、域外有关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状况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已成为一个世界性、全球性的热点问题。为近一步论证我国对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法律适用,就有必要先从比较法之视角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之域外状况进行评析研究。下面笔者

2、仅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状况及司法实践进行简要叙述与分析。就立法而言..,《韩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赔偿标准第5款规定:“对于生命或身体之被害人之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及配偶,以及因身体等受伤害之其他被害人,应在总统令所定之标准内,参考被害人之社会地位、过失程度、生计状况及损害赔偿额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可见韩国不但承认国家对受害人本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对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也给予法律支持。德国的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因国家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应该实行国家赔偿。《德意志联邦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款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包括所失利益以及依据第7条标准发生的

3、非财产损害。”第7条的规定是:“对于损伤身体的完整、健康、自由或者严重损害人格等非财产损害,应参照第2条第4款予以金钱赔偿。”《日本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除国家赔偿特殊规定外,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民法规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瑞士民法典》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家赔偿责任。就司法实践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的行政法院,起初判决对名誉、情感等不能用金钱计算的精神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后来逐渐解除了限制,判决行政机关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目前还正逐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对父母对于他们的孩子因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死

4、亡,要求对感情痛苦进行赔偿。法国法院判决该行政机关赔偿一千法郎。尽管这只是象征性的,但毕竟开了国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在英美法系国家,不但承认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赔偿的方式也比较多,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外,还有国家法律援助基金,可以用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仅规定赔偿相对人的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不赔偿其它权利,只赔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设定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

5、标准,即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要负赔偿责任;二是损害标准,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根据损害标准,..在国家赔偿范围上确立的是有限赔偿原则。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国家并不都给予赔偿,而是只针对部分权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赔偿范围较为狭窄,具体表现为:(一)只对财产权、部分人身权的损害给予赔偿,其它权利受到侵害的,则不予赔偿。一般来说,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对受到侵害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给予赔偿,对其它人身权的侵害,则不予

6、赔偿。另外,对于政治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就业权等公民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国家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国家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民事赔偿对物质损害不以直接损失为限,也包括间接损失,但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不同,不包括间接损失。(三)只赔偿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对公民而言,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受到违法职务行为的侵害,势必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然而我国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初由于对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立法上及司法上认识与准备均不足,《国家赔偿法》无论从“赔偿范围”还是“赔偿方式和计算

7、标准”,都没有对精神损害作出可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规定。只在该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样的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已经越来越显现出它的不足,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另外,我们还可通过下列一典型案件来凸现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陷与不足。2001年,麻某诉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违法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即“处女嫖娼”案可谓是轰动全国,名噪一时。该案也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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