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5b章 矿场(安全)规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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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85B章矿场(安全)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285B章矿场(安全)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285B章第16条总监在燃爆方面的权力  第IV部  爆炸品  矿务总监有权以书面订明下述事宜─  (a)在矿场内燃爆任何石块、泥土或其他物料时所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  (b)可在矿场内进行燃爆的时间。  第285B章第17条售卖与购买爆炸品的权力  矿长可售卖而在矿场内工作的承办商亦可向矿长购买纯粹与该矿场内或在该矿场附近的任何合约相关而使用的爆炸品,但以售卖该等爆炸品须并非为图利且该等爆炸品只由矿场管理当局单独控制为限。  第285B章第18条禁止在已关闭的矿场内贮存爆炸品  (1)关闭

2、矿场时,须通知处长矿场上或矿场内所遗留下来的任何爆炸品,并须按处长的书面指示移走或处置该等爆炸品。  (2)如无处长的书面许可及如不符合《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的条文,不得在任何上述已关闭的矿场或其他工场贮存任何其他爆炸品。  (1963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第285B章第19条禁止在地底贮存超逾预计所需的爆炸品  (1)不得在矿场地底贮存超逾预计在24小时内所需分量的爆炸品,而该等爆炸品只可贮存于地底贮存箱内。在任何情况下,雷管及装有雷管的导火线不得与其他爆炸品同时贮存于同一箱子内。  (2)下列条件适用于所有地底贮存事宜─  (a)贮存箱须置于干燥和隐隔的地方,并与工作面保

3、持一段安全距离,各贮存箱之间的距离最少须为2米;(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b)贮存箱须采用足以防水的木料坚固制成,并须保持完好无损以及安全上锁。炮王须保存锁匙,并且只可为放置或移走爆炸品的目的而开锁;  (c)贮存箱的盖面须漆上“EXPLOSIVES”的字样,该等字样须保持清晰可读;  (d)贮存箱内不得载有超过10公斤爆炸品或超过100支雷管或装有雷管的导火线;(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e)贮存箱内如已存有爆炸品,不得再放置其他物料、用具或工具。  第285B章第20条禁止使用并非雇主供应的爆炸品  炮王不得在其工作地点使用任何并非由其雇主供应的爆炸品。  第28

4、5B章第21条携带和切割爆炸品的方法  (1)由炸药库发出的所有爆炸品均须用木制箱盒放置、保存和携带,直至需要使用时为止。  (2)只可利用骨制或木制刀具切割炸药卷。  第285B章第22条矿场燃爆证书及附带事宜  (1)除非本身为根据本规例所发出的矿场燃爆证书的持有人,否则任何人不得在矿场内准备或引爆炸药、在炮孔装填炸药或进行任何燃爆作业,但第24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2)凡申请矿场燃爆证书,须以附表1的表格I,一式两份并须向矿务总监作出。(1963年第156号法律公告;1976年第146号法律公告)  (3)矿场燃爆证书可免费发给由政府雇用的人:  但该等证书须注明“FORUSE

5、ONGOVERNMENTSERVICEONLY”,并只在持有人为政府服务时有效。  (4)(a)矿务总监可在附表3所指明的费用获缴付后,向任何人发出附表1表格II的矿场燃爆证书,但该人须向矿务总监证明并获矿务总监信纳为合资格掌管矿场内燃爆作业的人。(1963年第156号法律公告;1976年第146号法律公告)  (b)矿务总监在发出矿场燃爆证书前,可要求申请人须先管有一份本规例的文本。  (c)该等证书可授权持有人按照矿务总监在矿场燃爆证书上所注明的下列任何范畴内进行燃爆作业─  (i)只在地面或在露天矿工作区进行;  (ii)以及在地底作业中进行:  但矿场燃爆证书的持有人在燃爆时不

6、得使用电力燃放,除非矿务总监在其矿场燃爆证书内注明准许使用电力燃放。(1963年第156号法律公告)(5)(a)每张矿场燃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由发出日期起计;但于缴付附表3所指明的费用后,则可获得连续的续期,每期3年。(1976年第146号法律公告)  (b)如矿务总监有所要求,则申请续期的申请人须再次接受其进行燃爆作业能力的测试。如矿务总监对申请人进行燃爆的能力感满意,则可藉在申请人的矿场燃爆证书上注明续期的日期及地点及其签署而再将该证书续期3年。  (c)如矿场燃爆证书残破或损毁,则矿务总监于附表3所指明的费用获缴付后,可发出一张注有“RENEWAL”字样并提述该残破证书的全新证

7、书,并须收回与毁掉该残破或损毁的矿场燃爆证书。(1976年第146号法律公告)(6)(a)矿场燃爆证书的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向矿务总监申请更改其矿场燃爆证书。  (b)如矿务总监信纳申请人合资格进行其拟在证书上更改的矿场燃爆作业,则于附表3所指明的费用获缴付后,须在证书上予以注明,及就该项注明签署并附以日期。(1963年第156号法律公告;1976年第146号法律公告)(7)除非第(6)款另有规定,否则除矿务总监外,任何人不得在根据本规例发出的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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