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052312
大小:59.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9
《浅论偷税罪中的几个问题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论偷税罪中的几个问题论文..一、我国偷税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1979年,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予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9”刑法不仅规定的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而且对偷税罪采取了空白罪状的表达方式..,对偷税罪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不利于理解和执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世纪80年代后偷税犯罪明显增多,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认为偷税罪是指纳税人
2、有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形式逃避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且《规定》还就“情节严重”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99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还明确了偷税罪的行为手段,界定了“情节严重”。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79”刑法中的偷税罪进行了补充,主要以单位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偷税罪的概念,界定了构成偷税罪的标准,较大幅度提高了偷税罪的法定刑,明确规定了单位能够
3、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且设置了附加罚金刑。1997年新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基本上继承了“补充规定”的内容,但又有了新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偷税行为中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内容;在罚金刑中增加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即“偷税数额一倍以上”。可以看出,这样的改动使偷税罪立法更加完备、周密,在实践上也提供了更为切实可行的依据。二、偷税罪的概念及其特征(一)偷税罪的概念。《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4、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这一规定表明,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较
5、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二)偷税罪的特征1、偷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
6、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例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内外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应以偷税罪的共犯论处。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两种情况:(1)如果行为人是因一时疏忽而未及时申报纳税,或者因管理混乱,造成帐目不清,漏交税款的,则不构成偷税罪;(2)行为人虽然有偷税的行为,但是偷税的数额和比例没有达到偷税罪的标准的,是一般偷税行为,也不构成偷税罪。3、行为人为逃
7、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1)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这种方式一般是不建帐或不按要求建帐,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国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取伪造、变造帐簿的方式偷税。企业必须建帐,因此在这一点上企业多采用少造帐簿的方式偷税。如某工业企业,该企业负责人为了少缴税款,在帐簿上“作文章”,重计材料人库、重列成本、多提乱提费用、少提折旧等,偷漏所得税、增值税。通过上述手段,使帐面收
8、入与实际收入、帐面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出现巨大落差,结果少缴各种税款达几十万元。(2)私设“小金库”,建立帐外帐。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帐,真帐自已实用,却把假帐当作真帐交给税务人员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