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中 自首情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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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裁量中自首情节(1)摘要本文主要从自首的概念,分类,法律后果以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这几方面,着重对自首有一个深刻的理论上的认识和了解;通过理论是的认识,我们会从一些专家对自首的研究探讨上来进一步加深自首情节的印象。这些也是本文精要之所在。关键词:自首如实供述刑罚裁量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2、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许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一、自首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回国自信,自动投案,通过便于迅速侦破按键合剂是惩治犯罪,减少国家的司法成本的收入。从自首的本质来看,自首是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审判,因此,胶质与犯罪人的被动归案,自首犯的人身

3、危险性较小。实践证明,对于犯罪以后自首的罪犯予以从宽处理,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激励和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有利于及时侦破与审判,减少国家的司法成本的投入;有利于兼顾惩办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目的的实现。正是基于此,世界各国的刑罚典基本上都有从宽的制度。根据《刑罚》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和特别自首两种。二、一般自首根据《刑罚》第67条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果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式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

4、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处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1)、投案时间。自动投案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可以包括: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

5、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投案对象。投案的对象是指自动投案机关。根据《自动立功解释》,它既可以使负有侦察、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犯罪嫌疑人虽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投案对象的宽泛性为犯罪人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条件。(3)、投案方式。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人本人意志,有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投案,对于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6、但是,明知有关人员不会向司法机关报告的除外。当然,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4)、投案动机。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使得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所以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摄于法律威严,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所迫,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5)、投案效果。即犯罪嫌疑人必须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自首立功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此

7、为自首成立的排除性条件,当然,也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成立自首前提。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即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所犯全部罪行。只有如此,才能表明其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使司法机关追诉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依法从宽处理有事实依据。把握该要件时应注意如下几点:(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原则上还必须是全部犯罪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犯罪人由于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的特殊或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往往难以当即做出全面供述或准确供述时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①(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犯罪事

8、实。即投案人所供述罪行必须是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若实供述所知的他人罪行,则应为检举,符合立功条件,按立功处理,不属于自首。但是,共同犯罪人在自首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时,有共同犯罪的性质决定,还必须供述自己所了解的、与自己的罪行密切相关的其他共犯人的罪行。对于一人犯数罪的自首,如果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只供述一罪,则只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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